时间:2022-03-17 12:00:06来源:法律常识
邵某,当地人,很多年从业个人建筑承包。2004年底,邵某市建了临平东坞村的农居点项目建设,让林某为他运输砂石。至2005年底,工程项目完毕,邵某共托欠林某运输费用32700元。自此,林某多次追款,但邵某一直以工程进度款并未清算为由,推迟不付。有一段时间,邵某乃至故意避开林某,让吴某十分生气。
“躲得了僧人躲不开庙”,2006年6月16日,林某总算在邵某家里“逮到”了邵某,让邵某一定要给个确立的回应,但是邵某或是优柔寡断,以多种借口推辞林某。一气之下,吴某将邵某送到自身家里,写好借条后让邵某在上面签字。借条的大体內容是:“2004年底至2005年底,邵某共欠林某砂石料运送款32700元,邵某服务承诺在6个月内结清,如期满不付,允许付款二倍账款。”邵某见到“二倍付款”的关键字,不愿签名。可是,林某心态一横,“不签名就不要想家了!二倍付款仅仅让你提升点工作压力,以防你今天推明日,明天推后天性,弄得不停!”
可6个月,7个月……1年过去,邵某或是一分没付。林某一忍再忍,拿着借条,于2007年7月23日向余杭法院提出诉讼,规定邵某按借条承诺,付款二倍运送款,即65400元。
法庭上,邵某辩称:“欠林某运送款32700元是客观事实,可是2006年6月16日的借据是林某要挟下写的,我只允许付款林某运送款32700元。”对林某的这一阐述,邵某也复庭认可是客观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法律行为务必个人行为人的意思表明真正。林某出示的借条,对在其中邵某欠林某运送款32700元的客观事实,彼此建议一致,原则上评定。对在其中期满不付二倍付款的內容,系邵某受林某要挟情况下签属,并不是其真正意思表示,应评定该承诺失效。遂做出下列宣判:
一、邵某付款林某运送款32700元及贷款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害2900元。
二、驳回申诉林某规定邵某二倍付款运送款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