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13:00:04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一般的员工。1998年,我的朋友林某向我贷款30000元称用以买房。因我那时候手头上沒有这么多现钱。为了更好地帮好朋友,我将自身的30000元存单质押贷款给贷款银行30000元出借李某。刘某那时候仅向我出示了一份借条,未标明主要用途。现借款已期满,金融机构规定我还贷。我向李某追索后才知,其因借款过多已背井离乡数月,现阶段失踪。迫不得已,我向李某妻子追索,被告之其与李某已离异,故沒有责任替李某还贷。请问我怎样消费者维权。<?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你最好的消费者维权方法是要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中国公民提到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所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所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要求 :" 离异时,原为夫妇一起日常生活承当的负债,理应一起还款。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还的,或资产归分别全部的,由彼此协议书偿还;协议书不了时,由法院宣判。" 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表述(二)第二十四条要求:" 债务人就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一方以自身为名承当负债认为支配权的,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妇一方可以证实债务人与借款人确立承诺为自身负债,或是可以证实归属于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情况的以外。"该表述第二十五条要求"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解决的,债务人仍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认为支配权。"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要求,无论李某离异是否,你均可以向本地法院起诉李某以及前任,规定她们一同还款此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