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1:00:43来源:法律常识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042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高级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范的精神实质,针对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农村信用社向贷款人传出催款期满借款通知书,借款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名或盖公章的,理应视作对原负债的再次确定,该债务关联应受国家法律维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