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否有效?

时间:2022-03-20 11:00:43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院有关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中签名或盖公章的法律认可问题的审批 法释[1999]7号 施行日期:19990211  执行日期:19990216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042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高级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范的精神实质,针对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农村信用社向贷款人传出催款期满借款通知书,借款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名或盖公章的,理应视作对原负债的再次确定,该债务关联应受国家法律维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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