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3 10:08:10来源:法律常识
【真实案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A、B、C三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公司股东,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余元,在其中A、B企业各占房地产开发商40%的股权,C企业占20%的股权,可是C企业沒有具体交纳注资。房地产开发商千大通汽车企业钱款1600万余元,大通汽车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还款借款,A、B企业在1000万余元注资不实范畴内承当连同偿还义务并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结算义务。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一、债权债务偿还程序流程与清算程序的关联实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公司破产程序的关联,二者的程序流程法律效力不一样,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高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形下,但民事案件案子在程序流程上与倒闭案子发生争执时,务必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由于破产程序做为抽象性的、为整体债务人权益而开展的程序执行,法律意义和一般的程序执行不一样,其具备对一般负债偿还程序流程的唯一性,即清除对某些债务人权益而开展的其它资产程序执行。
二、债权债务偿还程序流程和清算程序应用的时间段不一样。债权债务偿还程序流程适用企业破产、倒闭前,一旦企业被散伙或倒闭,就必定适用清算程序。不然,就违反了《公司法》相关清算程序的法律法规。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要求:“法院审理倒闭申请办理后,借款人对某些债务人的负债偿还失效。”因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后,就务必中断债权债务的偿还,尽管在破产清算全过程中,要对企业资产开展分派,但此刻还款的或是破产债权,与企业破产以前的债权债务偿还特性不一样。
总的来说,债权债务偿还与企业清算不可以做为同一程序流程开展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