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关对公司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审批
法复[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923 执行日期:19960923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公司借款合同违背相关财经政策法规,属合同无效。针对合同期限到期后,借款人贷款逾期不退还本钱,被告方提起诉讼到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依照最高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宣判外,对自彼此被告方订立的还款日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明确贷款人退还本钱到期期内内的贷款利息,理应上缴,该贷款利息按借款彼此原订立的年利率计算,假如彼此被告方对借款利率未承诺,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人未按宣判明确的时间偿还本息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