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4:00:11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农户。近期,我准备搞点家禽养殖,但是苦于沒有资产。我向农村信用社提交申请,农村信用社叫我出示贷款担保。现阶段我家里没什么值钱的东西,但庄稼地里的粮食作物涨势很好。我明确提出用田里的粮食作物抵押借款,可农村信用社的朋友说法律法规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可质押,还长在地里的粮食作物与土地资源沒有分离出来,质押自然失效。请问,这类观点对不对?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刑事辩护律师答疑解惑】
你的提出问题牵涉到相关贷款担保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对团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其说地面上定着物的关联所做的要求。
从罪刑法定上看,树木、粮食作物为土地资源附属物,归属于房产,可是由于土地资源上生长发育的树木、粮食作物被砍伐、收种后具备独立自主的交换价值,因此并未与土地资源分离出来的树木、粮食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证分离出来而独立设置质押。从法律法规上看,在我国合同法第37条要求,农用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可质押。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农用地,严禁质押是为了避免行驶质押权而造成更改用地性质,但不可为此而觉得全民所有的农田上生长发育的粮食作物也不可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合同法多个问题的表述第52条要求,被告方以粮食作物和与其说并未剥离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此同时质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一部分的质押失效。此条也仅仅要求以粮食作物质押时将其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此同时质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一部分的质押失效,并没有否认粮食作物质押的法律效力。从推动农业的方向上看,假如评定以全民所有的农田上的粮食作物质押的失效,那样不利农户运用其粮食作物开展融资担保公司借款,发展趋势农业。因而,农户以其全民所有的农田上的树木、树枝的果子、田里的作物等做为动产抵押的,理应确定其设置质押的法律效力。可是这样的事情下
粮食作物占有范畴内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与此同时质押,设置团体土地使用权证质押的部位理应确定失效。
关键字:粮食作物 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