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13:00:08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企业员工,协助企业追讨负债本莫不当,殊不知追债中强制扣留别人却实不应该。2月25日,金棠县法院结案了一起因追讨负债而造成的非法拘禁罪案,被告郜精东一审被判刑期一年,缓刑一年。
32岁的郜精东住在成都金堂县,是一企业销售员。王宜华欠企业钱款15.7万余元,企业总经理为了更好地追讨负债,便让郜承担讨账,并同意略表心意给其酬劳。2005年12月31日中午,郜精东请人到成都强制将王宜华带至金堂县,关在一群众家里的别墅地下室里。2006年1月3日,王宜华所属企业派人将欠账所有结清;5日,王宜华被公安部门拯救。7月20日,郜精东向公安部门自首。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拘禁罪,就是指以拘、押、禁闭室或别的强制性方式,不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个人行为。
据《刑法》第238条要求,非法拘禁罪别人或是以其它方式不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管控或死刑缓期执行。具备施暴、污辱剧情的,从重处罚。
犯前述罪,致人受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内刑期;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恐吓威胁致人残废、身亡的,按照此方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第232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規定判罪惩罚。
为索要负债不法扣留、拘押别人的,按照前2款的要求惩罚。
党政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要求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