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时间:2022-07-07 13:30:01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款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款中,本人承诺了合同违约金,系彼此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则的表明,如未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扶持。
案件:
2007年6月2日,被上诉人杨某向上诉人朱某贷款5万余元并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彼此承诺,借款期限为30天,假如杨某期满不还将担负贷款总金额的30%做为合同违约金。后杨某未按时偿还,朱某经数次追款未果,于2007年8月5日向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杨某退还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
裁判员: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签署的借款协议合理合法、合理,具备法律约束力,彼此被告方理应全方位履行协议的承诺。被上诉人贷款后未按约偿还,显属毁约,理应担负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现上诉人依据合同规定向被告人认为合同违约金,因合同规定并不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系彼此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则的表明,我院给予适用。由此,按照担保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要求,裁定如下所示:被上诉人杨某偿还上诉人朱某贷款5万余元,付款上诉人合同违约金1.5万余元。
分析:
针对此案存有二点异议之处:一是民间借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文是否有效;二是人民法院是不是解决合同违约金的金额积极开展核查。
一、约定违约金条文的法律效力评定
民间借款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均并没有明文规定。针对两方被告方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在审核中是不是理应评定其法律效力,存有二种反过来的见解。持毫无疑问建议的觉得,法律法规并没有确立严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归属于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则的范围,理应认可其法律认可。持否认建议的则觉得,担保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范限制了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担负方法仅为付款罚息,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资产为贷币自身,因而,借款方的损害只有是贷款利息损害。
在我国担保法对合同违约金的特性要求要以补偿性为主导,以强行性辅助,这类对合同违约金双向特性的最合适的认同,取决于被告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文的合理合法,而且容许被告方承诺强行性的合同违约金。实践中,大部分人民法院也对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法律效力给予认可。因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理应容许被告方就贷款逾期约定违约金,做为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人民法院是不是解决合同违约金的金额积极开展核查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承诺的合同违约金小于导致的损害的,本人能够申请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提升;承诺的罚息太过高过导致的损害的,本人能够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度降低。”按此规范,人民法院对罚息金额的调节要以被告方的要求为前提条件的,倘若被告方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能不能积极干预呢?
一般情况下,因为对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视,人民法院对合同违约金的金额不适合积极调节,但民间借贷合同却另说了。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书,其标的资产是现金自身,直接关系到股票市场的平稳,归属于我国严控的行业。因而,为了避免放高利贷状况,规范化民间借款个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款的年利率最多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时期年利率的4倍。假如容许被告方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人民法院没有权利给予调节得话,被告方非常容易根据约定违约金来防范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毫无疑问能为变向放高利贷给予合理合法外套。
针对民间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对罚息金额显著太高、违背民法典平等原则或是有借高利贷避开法律法规行为的,能够积极开展核查。在实际方法上,审判长能够灵活运用释明权,告之被告方对罚息金额的多少具有正规的要求变动权,由其来确定收益的选择。(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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