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债权人已经关闭时的讨债
时间:2022-07-27 14:00:04来源:法律常识
某地街道办事处化工企业,一直运用一些公司的废酸金属材料生产制造硫酸铝、盐酸亚铜等化工原材料。1988年,因环境污染长期性无法得到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关掉该厂。在清产核资、核查该公司的债务时发觉,某县农资公司尚欠该化工企业4吨硫酸铝钱款及运输费总共1.12万余元,遂出函催款。另一方回复函称货未售出,乏力支付货款。善后处理调研组再向另一方出函,告之化工企业早已关掉,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至社区服务中心的公司办公室,并允许其偿还负债限期延到第二年2月底。1989年3月,街道社区公司派人到该农资公司催收,该农资公司以未接到化工企业关掉、债务早已转移的通告,企办没有权利索讨钱款为由,不付硫酸铝钱款及运输费,引起轰动。核查,该街道办事公司办公室是该化工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都是承担解决化工企业关掉事务管理的善后处理组织,有权利意味着已关闭的化工企业解决债务现象。该农资公司是不是接到关闭通知,已无从查证。那也是一起因债务转移,原债务人撤消而造成的追债纠纷案件难题,仅仅转移的因素并不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的合同,反而是行政规章而致。该街道社区企业是合理合法债务人。债务变化,债务人应执行通告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接到通告情况属实,债务转移对借款人就产生法律认可。在本例中,街道社区企办早已执行了通告的责任,若农资公司未接到,则企办派人催收时就应视作通告送到。应该说,讨债人有关原化工企业关掉、公司承担其债务、债务证实等资料完备时,不管农资公司有情况属实,都应该向该街道社区公司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