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7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新闻网西峡3月1日电 (新闻记者贾亲吻 报道员时权吉)针对张某而言,2009年7月20日就是一个噩梦。被告李某以张某欠债为由,合谋另一被告刘乙,将王某骗出,并另叫两个人照看,的时候还遭受施暴、往身体上浇灌、强制赤足走等极端人身安全损害,直至两天后才被河南省西峡县警察拯救。此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了此非法拘禁罪案,被判被告刘甲刑期六个月,被告刘乙、温某、刘丙拘留五个月。
据统计,200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李某以张某欠债为由,合谋被告刘乙,租定杜某的黑现代轿车到西峡县城北环路张某家,将王某骗出并带至淅川县城,依次给温某、刘丙联络,叫其二人来帮助照看张某。刘甲级人依次将王某带至淅川县城的宸龙商务酒店、高新科技公寓楼及淅川县金河镇王万岭村郭家山组的许某家开展照看。期内还对王某开展施暴、往身体上浇灌、强制赤足走等方式逼王某联络亲朋好友还款。直至2009年7月22日19时许张某才被西峡警察拯救,四被告亦被抓捕。
人民法院审核后觉得,被告刘甲、刘乙、温某、刘丙选用强制性方式违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支配权,其手段已组成拘禁罪。此案属共犯,被告刘甲在违法犯罪中起关键功效,是首犯,应依照所有违法犯罪惩罚;被告刘乙、温某、刘丙在共犯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理应从宽或是减轻处罚,依据各被上诉人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犯罪行为的类型、剧情及其针对社会发展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之上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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