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1:50:35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都要有想达到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理由。想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想达到某种目的必须有理由,毫无原因的想得到什么东西是做不到的。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这就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诬告陷害罪。这两种罪名在我们平常的老百姓心中有时候是混淆的。那么怎么区分呢?如果到网上去查, 听有法律学问的人给你讲,假设你文化水平不高的话,只能听个一知半解或者一头雾水。按我们老百姓说的话就好理解了,只要记住两点,两个罪名的定性就会一目了然,分的清清楚楚。
因为我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没少查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构成要件。得出的结论是,在同样都有虚构事实的情况下,请求想达到的目的是真实客观存在的客体,而想达到目的的理由是虚构的,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举个例子吧,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解除合同,虚构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以这个理由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确认理由不成立,就构成虚假诉讼,只要因此导致法院开庭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不管诉求的目的达到没达到,就构成虚假诉讼罪。注明的是,本例子中“合同”就是客观存在的客体。
关于诬告陷害罪,按我们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有客观存在的客体,随意给人编造一个罪名,以达到报复和获取的目的。比如,行为人的钱根本没被偷,可他虚构事实,说某某人偷了他的1万块钱,并以此向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
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发现这个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的事,这个行为人就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行为人的钱真是被盗了,这个罪名就不成立了。
以上是我对两个罪名的理解与解读,真心希望能帮助到更多的维权者,如有不同见解,可互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