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3:34:1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甘泉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兑付,当被告郭某给原告谷某当庭退还案件款262000元时,原告谷某向法官表示感谢,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本案被告)将甘泉县曲里新村第一排倒数3—4间以28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本案原告),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262000元,待房产变更完成后,由乙方将剩余尾款20000元一次性付清。并约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承担过户手续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62000元整,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原告购买的房子既不能装修入住,也无法过户登记,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主审法官收案后,通过了解案情,认为双方争议较大,判决并不利于解决问题,且双方之前签订过买卖合同,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基础,于是积极与双方沟通,准确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承办法官在充分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分歧后,开始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明理释法让郭某明白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引导谷某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兑付原告262000元购房款,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本着公正司法的态度、怀揣司法为民的初心,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肖娜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