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7:02:50来源:法律常识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涉外案件另需提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二、合同关系成立及效力的材料
(一)各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二)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电子数据,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电子证据可采用电子证据固化的形式;
(三)合同条款如有修定、补充的,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证明合同效力的证据,合同效力包括合同无效、合同生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形。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材料
(一)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
(二)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的证据;
(三)证明损失额及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一)证明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二)如债权为转让所得,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据。
如果有本须知未列举完善的证据,请一并向我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