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3:57:05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民间游资逐步增多,但由于投资与理财的渠道有限,限制了闲散资金的流向,产业资本逐步向金融资本进行转化的趋势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程序繁多,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充裕的民间资金及其逐利的投资欲望则受限于狭隘的投资渠道。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服务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所具有的手续简便、期限方式灵活、成本低廉、担保机制隐蔽、放款迅速,以及能够及时满足资金短期需求等特点而日趋活跃。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民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变得日趋活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间借贷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及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的规避其中的风险。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自己的实践经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关知识点进行一个梳理,以供大家参考学习,论述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大家首先的关注点应该是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的成立,因为借款合同成立与否与将来贷款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有着重要的关系。关于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具有其特殊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原则上也不能要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交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行为时,贷款人(出借人)除了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外(借据、收据、欠条等),还应当注意保存好已经将借款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的转账凭证,以防将来发生纠纷时面临无法举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分别对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即“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解读。
一、借期内利息
借期内利息,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期内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借期内的利息进行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除了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外,大家还可以通过进行查询,这也是笔者常用的一个查询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网站。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综上可知,对于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外,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指的是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约定的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逾期利息跟借期内利息差不多是一样的情况,逾期利息也可以约定,也有约定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限制,但是没有约定的情况跟借期内利息有所区别,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或者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四、砍头息约定无效
砍头息,指的是将借款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约定砍头息属于无效约定,应当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利息的计算方面,一般争议比较大的是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所以大家可重点关注与两者有关的规定。
除了利息之外,大家另外的一个关注点可能是管辖法院的问题了。当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可能面临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如果不知管辖的相关规定而随便向法院起诉的话,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处境,进而浪费自己的时间。因此,为方便大家,笔者在此部分就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进行一个整理。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一种,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
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同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便利原则,合理选择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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