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颁布新的离婚法律咨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呢

时间:2022-11-22 11:5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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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
  • “我与再婚老伴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 涉外婚姻能否在国内诉讼离婚
  • 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

    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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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这一法律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个人认为这种新情况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的,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的情况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第二次起诉法院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阶段提起再次离婚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除极特别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因为一旦提起,然后准备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再次离婚,很有可能再等六个月,因此还不如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再耐心的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是由法院通过案件中存在的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诉离婚,任何时候都可以。

    行政离婚申请程序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诉讼离婚申请程序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用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些单位在调解时,应尽量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没有办法和好的,不要强制调解和好。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起诉

    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先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且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2)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可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3)发给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与再婚老伴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近日,退休干部李代轩咨询说,他今年65岁。5年前,他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的秦某相识。他大秦某15岁,秦某早年下岗,收入有限,且为治疗其丈夫的病变卖了房产。两人相识半个月后,秦某就搬进了他150平米的居室。由于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多,双方登记结婚不久就产生了矛盾,好在都化解了。近两年,秦某经常要他资助她的儿子。此外,秦某还不断提出让他无法满足的一些要求,双方矛盾不断加深,一步步走到诉讼离婚的地步。最近,法院判决他俩离婚。因离婚后秦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秦某在他的房里暂住5年,他一次性给付秦某生活补助费6万元。

    他想知道自己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

    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合理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获取收入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生活需要等,均属于生活困难。例如,一方因年老或疾病,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等。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自然也属于生活困难。

    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该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至于给予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和一般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就是说,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有提供居住条件的,应通过提供住房给予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离婚后的住房帮助系经济帮助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设立居住权行为。

    三是在时间上,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本案中,李代轩虽然是老来再婚,但由于与秦某领了证,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秦某收入十分有限,离婚后又无房居住,显然属于生活困难。而李代轩经济条件很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涉外婚姻能否在国内诉讼离婚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赵律师:

    您好!我和我丈夫在加拿大生活多年,2013年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我一直保留中国国籍,而我丈夫由中国籍转为了加拿大籍。2019年,我因个人事业发展需要,带孩子回到国内,之后因种种原因就没再回加拿大。现双方长期分居,加上性格不合等原因,我们都有离婚的想法,但我想在中国办理离婚,我丈夫则想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我的孩子和丈夫均为加拿大国籍,请问我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

    北京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夫妻一方是中国国籍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国籍公民,能不能在中国诉讼离婚。

    就您的情况而言,作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您的离婚诉讼请求是有管辖权的,您可以在中国境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您丈夫在加拿大法院起诉,也不影响您在中国法院起诉。如果您起诉后,您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3种具体类型: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判决。

    就您而言,您是中国国籍,丈夫是加拿大国籍,符合前文所述第二种类型,故你们的婚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您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并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您起诉后,您的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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