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1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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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事由
(做这五件事,将丧失继承权)
法言俗语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人一旦丧失维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维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第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发生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
第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因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因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五项事由之一。同时,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使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两种:(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某种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挽回;(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某种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因为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重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不可逆转地永久丧失。即使是被继承人,也不能以自己宽恕的意思表示,使这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免受惩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相对丧失。与前两种行为比较起来,这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这三种行为导致的继承权的丧失可以逆转。
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继承权丧失。因此,《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款就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规定了宽恕制度。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已经有类似的规定,《民法典》表述得更为清晰,充分体现了死者为大的继承观念,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往往有着血缘或者其他人身关系,如果犯错的继承人弃恶从善,被继承人能够对继承人的行为表示宽恕,在法定继承中,法律没有必要强制干涉,或者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使用遗嘱的方式也可以使被继承人重新获得继承权,毕竟遗产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支配自己的遗产是其自主意愿,法律没有必要过分介入。不过《民法典》将宽恕的范围限制在一定程度以内,对于《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第1项和第2项并未作涉及。
继承权的丧失,在性质上不同于继承权的放弃:
(1)对于继承人来说,丧失继承权是罪行、过错导致的来自外界的惩罚,处于被动的受法院强制的地位;而放弃继承权是本人对继承权的一种处分,处于主动、自愿的地位。
(2)从法律要求来看,剥夺继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继承权的放弃是无条件赋予继承人的一种权利。
(3)丧失继承权所丧失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放弃继承权所放弃的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人才可以放弃继承权。
(4)从发生的时间来看,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之后,其中某些事由(如遗弃被继承人)只会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而放弃继承权则应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
以案释法
叶女士与老王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2000年叶女士去世,2010年老王去世,均未留有遗嘱。叶女士与老王名下有两套房屋。2001年,老王与大女儿王甲依据一份并不存在的公证书,将两套房屋分别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老王与王甲将上述房屋出售,售房款均在王甲名下。案件审理中,对于并不存在的公证书,王甲表示不清楚来源,表示系母亲叶女士告知其已经办好手续并带其共同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记不清向房屋管理局提交何材料。房管科工作人员表示是王甲拿着公证书原件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老王与王甲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的行为并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丧失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二审中,法院认为:老王与王甲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其继承权的行为。老王与王甲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而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
第一,老王与王甲依据并不存在的公证书将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性质不属于伪造遗嘱。首先,从内容来看,该公证书明确陈述叶女士生前无遗嘱,且该公证书并未以叶女士的名义来伪造遣嘱内容;其次,从性质来看,公证书确认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这一虚假事实,损害了其继承权。综上,老王与王甲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其继承权的行为。
第二,不应剥夺老王与王甲的继承权。首先,老王与王甲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其次,剥夺继承权要求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无法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综上,老王与王甲的行为属于侵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第三,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无效,且应受到法律惩戒。首先,老王与王甲的上述行为是无效的,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老王与王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应属无效。其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虽然上述行为不构成伪造遗嘱并直接导致二人丧失继承权,但是该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
本案审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较《继承法》规定的4项继承权丧失情形。《民法典》修改为5项,在第4项中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同时增加第5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审判中,并非发生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现实中还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一是实施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只要没有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其仍然可以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但是,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本案中,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然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私有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惩戒并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官说法
01
因为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杀害了其他继承人,是不是就丧失继承权了?
行为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因其他纠纷杀死其他被继承人的,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在审理中,认定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权的丧失,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必须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该动机为剥夺其继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该动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继承人死亡和其继承权消灭的后果,得到了被害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2)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该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产生继承权丧失的后果。(3)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至于被害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是与行为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是在继承顺序上先于或后于行为人的继承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为争夺遗产,出于误解而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则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因家庭矛盾,并非因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会丧失继承权。
02
离婚后还能继承前夫(妻)的遗产吗?
离婚后配偶继承权丧失。
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生存方对死亡方所尽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其他的亲属。男女双方在配偶关系确立后,共同创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富,共同为自己的子女及家人提供了生活条件。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不会因此而免除这一义务;相反,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
因此,确定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十分必要,也符合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双方的配偶身份已不复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再以配偶身份去继承对方的遗产。配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夫妻间继承权的消灭也可认为是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但它却是由身份权的丧失而引起的。夫妻间继承权所表现的尽管是财产,却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没有身份关系不会发生继承。离婚导致夫妻身份终止,双方即不存在继承的前提,之后对对方的遗产不再具有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维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维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如果将崔泰源的人生分成两个阶段的话,前半生是在父辈基础上,带着SK集团一路开疆拓土,而后半生则是无数的丑闻和荒唐的婚外情。
|作者:二水
|编审:苏睿
前几天,一场价值84亿人民币的离婚案件开庭了!
据韩媒报道,SK集团会长崔泰源与夫人、韩国前总统卢泰愚之女卢素英的离婚诉讼在4月7日开始了首次法庭辩论。
不过,崔泰源没有现身法庭,只有卢素英与双方律师出席,并在开庭10分钟后宣告休庭。
·崔泰源和妻子卢素英。
从结婚第一天起,崔泰源和卢素英的结合一直是公认的史上最强“政商联姻”。只是在看似平静的湖面下,却是暗潮涌动。两人的关系后来因男方婚外恋、私生女等问题而破裂。
去年年底,对婚姻失望的卢素英终于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崔泰源手中42.29%的SK集团股份,分割两人52亿人民币的财产,总共价值84亿人民币。
因分手费用庞大,这场离婚被外界视为”世纪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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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联姻”
众所周知,韩国的综合科技水平位居世界前列,除了大众熟知的三星集团,SK集团也是科技巨头之一。
60多年前,SK集团只是一个有着15台纺织机的小纺织厂——鲜京织物。1953年,崔泰源的父亲,也就是SK创始人崔钟健买下鲜京,并大力研发新纤维材料。多年后,鲜京的厂房里转动着千余台纺织机器,其产品也远销至海外多个国家。
1973年,崔钟健去世,他的弟弟崔钟贤继任公司领导者。如果说崔钟健是奠基者,那么崔钟贤就是开拓者,他提出公司的二次创业宣言:“进军石油市场。”
·SK创始人崔钟健(左红圈)和弟弟崔钟贤(右红圈)。
因为韩国本国没有石油出产,他们就只能到海外去购买资源,再运到韩国。终于,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数百万美元的投资,鲜京在也门勘探出一处油田,每天可产15万桶原油,完成从“无油国到产油国”的过渡。
1985年,鲜京收购大韩石油公司,进一步强化了自己在韩国化工业的地位,成为韩国第五大企业。
但崔钟贤的野心并不满足于此。上世纪80年代初,他又以探索公司未来长期发展为目标,在美国成立了“美洲经营企划室”。
当时,正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就读经济学博士的崔泰源注意到,美国有不少企业正觊觎移动通信事业。他立刻将此事告诉了叔叔,认为移动通信是十分有前景的事业,公司若在此刻进入该行业,可以抢先获得市场先机。
很快,崔钟贤就批准在“美洲经营企划室”内部进行移动通信研究。同时,他还将移动通信业务纳入集团长期发展规划,而崔泰源正是该项目的负责人。这也标志着,崔泰源正式进入公司领导层。
事业上小有成绩的同时,崔泰源也受到了爱神的眷顾。他在美国结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卢素英。
·崔泰源和卢素英。
卢素英的父亲卢泰愚出身贫寒,参军后与部队中尉的女儿喜结良缘,自此官运亨通。1961年,卢素英出生时,卢泰愚已是警备司令官,掌管着专门为上层领导服务的特别行动队,手里的权力很大。
一个是富二代,一个是官二代,两人的交往备受关注。
1988年,卢泰愚一路从议员做到了韩国总统。大选过后,卢素英和崔泰源举行了婚礼。这样强强联手的组合,让两家在当时风光无限。
·崔泰源(左一)和卢泰愚(右一)等家人在一起。
韩国第三大财阀
背后有总统岳父做靠山,崔泰源和鲜京集团飞黄腾达的日子也来了。
1994年,崔泰源瞅准韩国通信市场,在政府企业改革招标会中成功收购韩国国营电信公司,就此拿下韩国移动通信的经营权,成为韩国最大通讯网络商。
后来,崔泰源主张公司应加大研发力度,投入100亿韩元(当时约合人民币8000万元)进一步研发“CDMA技术”,并最终取得了成功。1996年,鲜京成为全世界首家完成“CDMA技术”的企业,奠定了其在世界通讯市场的领先地位。
当时发行的《新东亚》杂志将“CDMA”技术评为“韩国建国以来最值得骄傲的技术”,并认为该技术帮助韩国进入移动通信强国行列。为此,鲜京被业界誉为“CDMA之父”。
1999年,为了让企业适应国际化市场,鲜京集团(Sun Kyong)改名为SK集团。同年,崔钟贤突然去世。彼时,已经39岁的崔泰源在家庭会议中被推举为SK集团会长。
崔泰源刚接手的几年里,SK集团不仅旗下原有的能源、通信、纺织等业务持续壮大,还将触角伸到了娱乐圈,豪掷重金买下Loen娱乐公司。该公司既发行唱片,又有音乐付费网站(类似于iTunes),还捧红了多位韩国艺人。
在崔泰源的主持下,SK集团顺利跻身韩国第三大财阀,而这庞大的利益背后离不开妻子卢素英的“功劳”。有传言说,SK集团当年能拿到移动通信经营权,完全是因为岳父卢泰愚。
卢素英本人对公司经营之类的并不上心,安心在SK集团旗下的NABI艺术中心担任馆长。人们平时称她“卢馆长”。
夫妻两人育有两女一儿。
大女儿崔允贞曾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读生物学专业,毕业后进入学校研究所做研究员。
·崔泰源参加大女儿崔允贞(右一)的婚礼。
二女儿崔敏贞最厉害,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以海军士官候补生身份自愿入伍,后来被上级任命为海军少尉,是韩国首位豪门出身的女性军官。2015年,崔敏贞还曾被派往索马里亚丁湾海域6个月执行任务。
·二女儿崔敏贞(右一)。
在韩国,大多数财阀家族都会想方设法帮助“继承者们”逃避兵役,更别说自愿加入军官考试了。可见,崔敏贞还是非常与众不同的。
2017年,她退伍后,曾在中国弘毅投资工作过一段时间,并于去年进入SK下属公司工作,也算是进入了家族生意圈。
小儿子崔仁根就读美国常青藤大学,为人低调,在网上几乎找不到其正面照。
三个孩子都是学霸,个性又不张扬,简直就是豪门中的清流。不过,这些成绩和父亲崔泰源没啥关系,他从不过问孩子的事情,一直都是卢素英在打理。好在孩子们个个都很争气,也算是为卢素英在崔家挣回了一些面子。
荒唐的后半生
如果将崔泰源的人生分成两个阶段的话,前半生是在父辈基础上,带着SK集团一路开疆拓土,而后半生则是无数的丑闻和荒唐的婚外情。
2008年,崔泰源因挪用2071亿韩元(1000韩元约合5.8元人民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然而3个月后,时任总统李明博以“促进经济复苏、增加就业机会”为由,在韩国光复节特赦了多位商界大佬,其中就包括崔泰源。
可崔泰源本人不知悔改。2013年,他因与弟弟崔再源涉嫌侵吞465亿韩元公司财产再次过堂。兄弟俩人分别获4年和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也是首次有财阀兄弟被同时判刑。
令人想不到的是,崔泰源依然“逃”过了处罚。2015年,依旧是在韩国光复节,他被时任韩国总统朴槿惠特赦,连特赦理由都与上一次相似,“帮助实现全国和解、重振经济”。
出狱4个月后,崔泰源就做了一件震惊全韩国的事——公开承认自己与婚外情人育有一女,还暗示自己将与妻子卢素英离婚。据韩媒报道,他出狱之后一直与情人同居。
·崔泰源与情人在一起。
其实,关于崔泰源情人一说,坊间早有传闻。有韩国记者曾在博客上爆料,崔泰源之前挪用多笔公款,就是用来为情人购买房产的。该女子因住在首尔汉南洞某处价值30亿韩元的豪宅中,大家称她“汉南洞夫人”。
只是大家没想到,崔泰源竟然会公开表态。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有人痛批他“通奸”,也有人称赞他“诚实”。不过,最“厉害”的回应要属他的妻子。
卢素英在丈夫发表声明当晚就告诉媒体,自己并不想离婚,“一切都怪我。我将不惜一切保护我的家庭。我的丈夫是受害者,因为自己未能感知他的情绪,不小心伤害了他。我也会考虑亲自抚养他的私生女。”
·卢素英
殊不知,这份让人傻眼的回应,隐藏着卢素英的心酸。
韩国在2015年废除了反通奸法,因此,出轨的崔泰源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崔泰源掌握着家中经济大权,他当年的身家就有300多亿人民币,再加上23.4%集团股份,还有过亿年薪,几辈子都花不完。而卢素英没有参加公司经营,手中的股份只有0.01%,三个孩子比她还可怜,股份和资产一分也没有。
也就是说,若是离婚,卢素英和孩子们基本分不到啥。
与其说卢素英是为了孩子们而坚持这段婚姻,不如说她是生气自己多年来的付出打了水漂。当年,崔泰源是倚仗她父亲的势力才在事业上获得成功,如今却另结新欢抛弃结发妻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当崔泰源在2017年提出离婚诉讼时,卢素英一百个不答应,逼得崔泰源只好收回诉讼书。而这一次,卢素英先发制人,不仅主动提出离婚,还要分割崔泰源一半的身家。
可以预见,这场“离婚大战”势必将引起一场资本“混战”,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官通常要尝试做调解工作。既然是调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双方还要提出各自的调解方案。比如离婚后孩子归谁直接抚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如何作价并补偿等内容都应被纳入调解方案中。那么,在提出具体的方案时是否有法律标准?自己提出的调解方案是否会因为“太过分”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对于这两个问题,本律师想以如下案件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正在诉讼离婚。双方涉及到的离婚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有多套房产、在诸多家银行中有巨额存款,还有各种商业保险等。如果对这些财产逐一审理并判决,必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且判决结果也未必能让双方都满意。于是,法官决定做调解工作,并让双方当事人提出各自的财产分割方案。很快,我的当事人便拿出了自己的分割方案。在这份方案中有很多都有利于我的当事人。比如将双方都不想接手的房产交给对方,自己得折价款;对于对方银行账户中数笔待说明的大额转账记录,要求对给自己补偿等。
对于这份并未对离婚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而是明显有利于自己的分割方案,我的当事人提出后有些担心——总觉得自己的要求“太过分”,有敲诈勒索之嫌,法律会不会制裁自己呢?
这位当事人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法律并未对离婚调解方案设置具体的标准。既然是调解,当事人自然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想法,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也在情理之中。办理了这么多年的离婚案件,本律师还没遇到过哪位当事人由于提出明显有利于自己的方案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所以,我的这位当事人的担心是多余的。至于我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要求“太过分”,也许是她对于自己的要求能否被对方接受心里没底吧。
本律师建议大家在离婚调解过程中,不要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导致调解失败。在制定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时把财产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要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因为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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