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43: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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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问: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债务人通过办假离婚的手段,自己净身出户了,财产都分给了他老婆。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是有应对办法的。但是,等事情出了,再想应对之策,毕竟还是有些晚了。那有没有一些预防性措施呢?比如,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提前做好一些工作,避免出现这种通过假离婚,赖账的现象。
这种预防性的办法措施,是有的。下面,咱就分析一下。
首先,咱们需要想明白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老赖要用假离婚的方式逃债呢?可能这个办法,在某些情况下好使管用。通过假离婚的手段,为什么能达到逃债、赖账的目的?老赖这么操作,他耍赖的逻辑支撑点在哪里呢?
老赖往往这样想:我借的钱,是我个人的债务,跟家庭无关,跟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我和配偶办一个假离婚,我自己净身出户。我把债务和骂名全部带走,把财产和幸福留给家人,我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爱上哪儿告我就上哪儿告去。舍得一身剐,爱咋地咋地。我凭本事借来的钱,凭什么要我还?!
碰到这种老赖,好人只能忍气吞声吗?其实,碰到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应对办法的。但应对起来,取证工作比较繁琐。所以,今天,咱们不讲亡羊补牢的措施,只讲未雨绸缪的办法。如何防止老赖通过上面这种假离婚的方式赖账呢?
我们的主要预防思路是:防止债务人把夫妻共同债务,说成个人债务。当有人向你借一大笔钱的时候,就一定要考虑到这个点。弄清楚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做到以上4点,基本就可以防止这种通过假离婚的手段逃债的现象。
有的人可能会说,如果我是债务人,如果我朝别人借钱,别人如果让我这么做,我觉得对方不信任我。大家一定不能这么想。这么想就太消极、太不仗义了。当今社会,愿意把笔钱借给你,就已经是对你最大的信任。还挑什么邪礼呢?
借钱时,作为债务人,你许诺给朋友的,充其量就是一颗虚无缥缈的所谓的真心。但朋友给你的是真心实意,是真金白银,是热乎乎的血汗钱。
大家都知道。求人是最难的。但是,被求的人往往也并不轻松,被借钱的人也有很多顾虑和难言之隐。作为债务人,我们应该满怀感恩,起码应该让朋友借钱给咱们时呢,借的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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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据的提法其实不严谨,我本意是想盘点一下那些证明力几乎没有但还很常见的证据。
普通人和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律师,在我看来最大的区别其实是,律师更容易分辨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就需要己方举证的事项搜集并提交有价值的证据。不得不说,我也见过有律师提交大量没啥用处的证据,至于理由就不深究了,搁我肯定是懒得交的,也放在这里。
以小案例的方式进行讲解,每个例子都很典型,希望能给对法律感兴趣或近期有法律需求的朋友一些启发。
01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有稳定收入。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被告的抗辩思路无非就是无借贷合意,债务已还清,过时效等。但部分当事人,还有律师,把被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作为核心证据来提交,他的逻辑是,我有稳定收入,怎么会需要向你来借钱?呵,简直神逻辑,更夸张的是,还把在党五十周年的奖章照片当证据。
这是被告实在也没证据交了,律师来演一波?反正我看了烦。
我常有这种感觉,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法律人的思维和普通人确实有一定差异,可能是法律人已经熟悉了游戏的规则。就上面这种证据,你说对法官的心证有影响吗,貌似也有那么一丁点,但从证明力上看,几乎等于没有,即便是原告的证据已经弱到了可能被这种证据击溃的程度,那没有这种证据,原告也赢不了。
嗯,我说的。
02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一方以人证证明被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有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我还专门写个一篇文章来阐述我的观点:
我先说结论,仅代表个人见解,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约等于没有。官司能打赢,不是因为有证人证言,官司输了,也往往不是证人证言可以补救的。这可能和大多数普通人的直觉相悖。这么讲确实有点绝对,为证明我自己的观点,我仔细阅读了证明规则中有关于证人证言的部分,列举了如下类型证人证言的效力情况。
我的文章里举了六种常见的对证人证言效力的抗辩方法,回过头看,结论有一些绝对,但不会偏差太大。真的能以证人证言定案的案件,我还没遇到过,其中也有一个原因是,没有任何书证的案件,往往标的极小,没有律师出场的机会。
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其实规定的是比较明确的,辞退又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实践中自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有效送达,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了解除的程度等负全部的举证责任,而证人证言先天具有不稳定的特性,又是本单位员工大概率还未离职有显著的利害关系,自然是证明力低到了土里。
可以说,证人证言吧,是普通人最爱用的证据,但也是被现实打脸最多的,十分推荐读一读我关于证人证言效力的那篇文章。
我对于案件证据的审查标准,就算不假设对方会出现某些对我方不利的极端证据,也是以对方利用一切机会否认事实或者缺席审理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把宝压在证人证言上,基本等于盼着对方来送钱。
03
离婚案件起诉离婚的一方提交租房合同、伤情照片欲证明达到了判离条件。
租房合同想证明分居?殊不知,法律要求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自然是有两个证明要素,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往往也伴随有一方求学、工作等客观情况,自然是可以合理化分居这件事。
再有比较常见的,有伤情的照片打算证明存在家暴,但是啊,只有照片,尤其是脸都不露的,怎么证明这伤就是被告造成的?又怎么证明伤情达到了家暴的程度?只能说,证据充分的情形一般是有报警记录并做了笔录,有就诊记录,有录音录像照片,还有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一类的承认存在家暴,也不是说这些都必须同时有,但一般需要一个比较充分,其他再有两样进行佐证。
有的人啊,比较坏,家暴一报警,警察到家之前就跑了,很尴尬。
04
欲证明对方欺诈、胁迫或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我就发现,来咨询的客户,特别喜欢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胁迫的。这些场景很常见:我不同意这些条款,对方就不跟签合同;我不签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就不给发工资?
有时候我也很烦自己,在我每每向客户解释完这件事后,讲得越痛快,内心就越会有一种对法律的不近人情的厌恶,又只能接受。
简单讲,欺诈胁迫等是要发生在签订合同之时,而不能以签订合同的后果不公平而推定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另外也有民诉讼解释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总之,一百个官司里也难得有几个被支持的,能够被支持的案例也往往比较类型化,比方说发生工伤以后的私了协议等。
05
打官司哪有那么多不确定的事情。事实方面看证据,但证明力大小,经验越足判断越准确,包括对方有没有可能有证据、可能有哪些证据,一般也会有大致判断;法律适用方面争议大的案件类型也不多,即便有争议,其中的一大部分也可以用充分的案例检索来弥补。我倒是写过一个争议特别大的案件类型:
先说整体情况。以“父母出资、民间借贷”检索上海地区2018-2020年一审法院判例,有效判决34份,其中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有9份,最少的本金10万,最多的2168万,从金额大小、是不是有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反正我是没摸到规律,提供的证据大同小异,核心是“后补”借条加银行流水加房本。法院说理方面,正说反说都有理能把我看笑出来。
闹离婚时公婆拿出来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我看了34份判决告诉你
我一直这样要求我自己,不给客户承诺结果,但如果在自己内心都没有对案件相对准确的判断,那就是我还不足够专业。
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制造假债务的情况。制造假债务的目的无非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能多得财产。而手段则通常是与案外人补写一张欠条。
那么,对于制造假债务,法官会如何处理呢?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且离婚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不会认可,所以法官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对该债务不予处理,并建议主张债务成立的一方另案解决。这么做的结果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就已经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伪造的债务,如果案外所谓的债权人发起了诉讼,您也不必担心。因为仅凭一张欠条很难让法院认为债务成立。只要您应对得当,就能让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您还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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