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监护制度有哪些特征,监护制度民法典

时间:2022-11-23 13:5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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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近日,王佐法庭法官李桂华

    及时响应云岗街道宣讲需求

    开展监护权专题法律讲座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本次“京法巡回讲堂”的重点内容吧!

    李桂华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的具体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从监护制度的立法意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公职监护人等监护的类型及监护人的职责、撤销监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

    1.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此案当事人涉及一家五口、祖孙三代。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卓,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卓由母亲王某抚养,因王某经济拮据没有固定住所,特委托小卓的祖父母代为照管,但小卓父亲李某拒绝孩子在祖父母家中居住。2017年5月,李某与王某就小卓的学籍落户问题协商未果、引发冲突,李某对孩子和老人进行辱骂、殴打。在小卓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后,我院对小卓出具了全市少年法庭首例涉未成年人人身保护令。因双方矛盾尖锐,就学籍落户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致使小卓于2017年未能办理入学手续,随即其祖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018年5月,小卓的祖父母再次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诉称王某与李某均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小卓在适龄年纪未能入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要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我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李某与王某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小卓的祖父母收入稳定、身体健康,具有监护能力,结合前期对小卓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我院遂撤销王某、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祖父母为小卓的监护人。我院在审前、审中及判后联合学校、民政局、教委等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小卓顺利完成入学登记手续,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申请撤销监护人被驳案

    案情:起诉人张女某称,我与张男某系姐弟关系。我父母共生有子女三人。父亲于1999年去世,长子2008年去世。母亲谭某自4年前得老年痴呆病后,病情日益加重,现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我因工作原因常在国外,无法长期照顾母亲,主要靠张男某照顾。二人对母亲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现未经本人同意,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单方指定张男某为母亲的监护人,剥夺了我的监护权,对此我有异议,我要求撤销北京市某街道某居委会指定,依法指定我为母亲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谭某患老年痴呆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由张男某照顾其日常生活,北京市某街道某居委会指定张男某为谭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驳回张女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的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都应当在监护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捺印。

    ◆协议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监护确定的监护人应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如果亲权丧失或者被剥夺的,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5.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务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受任人,当监护原因发生时,由受任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监护责任的一种监护设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及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本条吸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明确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

    6.公职监护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曾经出现老人与小孩在家无人照料的情况,增加该条款即临时监护的规定,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参加讲座的社区及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纷纷表示,本次讲座内容详实,对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具有极大帮助,将积极学习、运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王佐法庭与街道联合开展本次专题法律讲座活动,是及时响应基层治理司法需求、完善基层治理协同机制、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的生动实践。今后,丰台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协调联动,携手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供稿:王佐法庭 李桂华

    编辑:胡灏洁

    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些令,家长知道吗?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纷纷提出意见建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努力让孩子们更好成长。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罪错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量案件细节、案发原因、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通过帮教回访、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冲动少年重拾信心

    “虽然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结束了,但是你人生的考验才刚刚开始,希望你向阳而生,终成栋梁!”听到不起诉决定宣布的一刻,小飞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小飞是山西省侯马市一所中学的高三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下午,小飞和朋友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小飞、小瑞。当天晚上,小飞、小瑞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亮亮是否打算报复。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从其他地方确定亮亮是有报复打算后,小飞认为小涛欺骗了自己,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半年考验期,他能否真心悔过

    承办检察官张丽至今依然记得初见小飞时,小飞根本就未认识到他因为年少轻狂伤害他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此,她运用认知疗法中的“重新归因法”,在回顾案情的同时,帮助小飞深入认识自己的伤害行为,改变其无所谓的态度。发现小飞内心开始懊悔时,她又以春风化雨的方式缓解小飞焦躁不安的情绪。在了解到小飞尚未委托辩护律师后,她为小飞申请了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小飞的合法权益。

    “失范少年”的背后往往是“失范家长”。通过委托社工组织对小飞开展社会调查,张丽发现,父母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尽到教育引导义务,是小飞此次犯错的重要原因之一。父亲对小飞缺乏陪伴、教育手段简单粗暴、与小飞沟通缺失等问题,导致小飞性情不稳,偶尔会有些暴躁。为此,张丽向小飞父母发出了督促监护令,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制要求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关爱,履行好监护职责。

    侯马市检察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之后,考虑到小飞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小涛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小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决定对小飞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六个月。

    个性化帮教,他如何迷途知返

    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开始,要真正达到教育挽救小飞的目的,就必须将帮教制度贯彻到底。一方面,张丽通过让小飞观看“预防校园欺凌系列微电影”,使小飞真正认识到校园暴力行为的危害,从内心敬畏法律,自觉远离校园暴力。另一方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张丽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委托社工组织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小飞进行专业的观护帮教。整个帮教阶段,她联合社工为小飞量身定制了个人帮教计划及个人帮教档案,时刻关注小飞的阶段性表现,针对社工和老师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帮教计划,确保监督考察能够顺利实施。

    在每个月的定期回访中,张丽鼓励小飞重拾信心,积极备战高考。6个月的考验期里,小飞每个月都会送来信件。透过字里行间,张丽欣喜地看到小飞变得越来越阳光,有了改变自己的勇气,也有了昂扬向上的朝气和未来可期的志气。

    决定不起诉,他起航迎战高考

    今年2月3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届满。经考察查明,小飞在考验期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能够按照要求按时提交心得体会,履行报告义务,并积极接受社工的矫治教育,表现良好。2月7日,张丽就拟对小飞作出不起诉决定听取了被害人小涛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他们均无异议。

    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宣布教育会

    在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张丽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小飞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今后要以此事为警醒,认真走好人生接下来的每一步;高考在即,要以学业为重,争取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随后,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及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均对小飞这半年多来的变化表示了肯定,期望其改过自新,回馈社会。在到场人员的引导下,小飞也放下了思想包袱,向检察官承诺自己会珍惜此次机会,在高考倒计时阶段全力冲刺,以最好的状态考出理想的成绩,用实际行动回馈检察机关的关爱。

    “未成年人正值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不能‘一诉了之’,必须坚持贯彻‘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张丽表示,“我们将继续促进和完善与专业社会力量的合作帮教机制,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以检察温情播撒法治阳光,温暖迷途少年。”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补上家庭教育这一课

    “听了你们的耐心讲解,我明白了以前对孩子确实存在疏于监护的情况,为了孩子的将来,我以后一定注意改进,感谢你们的提醒。”2月22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对2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宣告仪式上,检察官向他们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邀请妇联、关工委、家庭教育指导师、律师共同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优化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家庭教育指导师客观分析了家长们在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指导家长们要重视家庭教育,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家长们一致表示,今后一定注意对待孩子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据悉,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发出的第11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德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吕慧说,“而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背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情况,暴露了父母在监护、家庭教育能力上的不足。”

    在吕慧看来,检察机关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发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与督促监护令相结合,让督促干预与引导帮助双向发力,将事后的被动惩治、救济,前置为主动的提示、预防,着力解决家庭监护难题,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对3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团县委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参与不起诉宣告仪式。该案中,3名未成年人均初中肄业,父母常年忙于生计,对其缺少关爱与管教,导致其结交社会不良青年,走上了犯罪道路。

    承办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后,针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存在的监护不力问题,向他们依次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着重从家庭教育的内涵、有效家庭沟通、培育良好家风、做好生活规划等方面,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为家长和孩子补上了缺失的“家庭教育课”。

    据悉,为切实落实好家庭教育促进法,共同督促指导家长“依法带娃”,德州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关工委联合会签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范围、方法措施、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各单位分工职责。12个县市区检察院也同步与妇联、关工委会签文件,建立了全面协作机制。

    此外,德州检察机关还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适时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对家庭教育指导情况进行评估,跟进了解监护状况及亲子关系等,巩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成效。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立足法律赋予的职责,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以更优检察职能规范家庭责任,助力家庭教育不再缺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充满爱的家庭氛围、充满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快乐成长。”吕慧说。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梁高峰 卢金增 高忠祥 李玲)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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