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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律师真实案例解答
一、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例如案例二中,陈太太如果在还款初期就提出将房产证上陈先生的名字更改为陈先生、陈太太两人共同的名字,是对陈太太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一方的房产需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一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二、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比如案例二,陈太太可以让陈先生签订婚后协议。这样手续相对简单,费用也更低。但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财产协议无法保护。
婚姻法专业人士的案例解答
1 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房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请问:女方的主张成立吗? 女方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2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只有根据房产登记上的属于男方的那三分之一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只能主张六分之一的权利。 2 1997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要视情况而定,如张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满了20周岁,则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没有必要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可以要求分割王某的财产,如果婚姻有效的话则是可以根据婚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无效的话则根据婚姻法解释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来处理财产。 3 谢某(男),19周岁,无业。整日游手好闲,寻衅滋事。一日,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人,将陈某打成轻微伤。花去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等300余元。之后,陈某向谢某父母索赔,被拒绝。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谢某父母有无赔偿谢某给陈某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谢某父母没有义务赔偿谢某给陈某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又根据民法通则解释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4 甲5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将他送给别人收养。后双方关系恶化,协议解除。甲在25岁时承包了一个养猪场,生意很红火。其生母在他收养关系解除后,多次要求恢复母子关系,但甲始终不同意。甲28岁时生日那天,喝酒太多,不能自控,因交通事故死亡。甲母要求继承甲的遗产。但遭到他人拒绝。 问:甲的生母可否继承他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甲的生母不可以继承他的遗产,根据收养法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但是本案中甲一直是没有同意恢复和其的父母关系。所以没有形成关系,甲的生母没有继承权。 5 张青(男)与李莉(女)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从2001年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青为25周岁,李莉为23周岁。周围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04年1月8日张青因患急病死亡。当李莉要求继承张青的遗产时,遭到张青家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张青与李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李莉无权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 问:李莉能否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李莉不可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他们的婚姻是没有生效的,因此没有继承权。 6 彭少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 (2)财产如何分割? (1)李律师的看法是正确的,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三项指出罗红母亲可以以厉害关系人身份申请婚姻无效。 (2) 根据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和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的财产应当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7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能否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 (1)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已经有了离婚的原因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和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王秀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不能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因为可知本案中的这个赠与是特殊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而改变所有权的关系。 8 老黎与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却连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老黎夫妇收养。老黎夫妇将小黎精心养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学毕业进一外企工作,后结婚成家,与老黎夫妇同住,相安无事。2003年,老黎夫妇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楼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小黎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老黎、小黎夫妇分灶饮食。2003年6月,老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黎的收养关系,小黎则因单位无房,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能住集体宿舍,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老黎夫妇主动撤诉。老黎夫妇与小黎夫妇虽同居一室,朝夕相见,却形同路人,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3月,老黎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老黎退休金不多,李某体弱多病、所在企业破产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诉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儿子下岗、二儿子入狱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赡养费200元。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小黎与老黎夫妇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3)小黎对其生母是否必有承担赡养义务? (1)小黎与老黎夫妇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小黎与老黎夫妇的关系已经恶化了,没有必要在存续下去了。 (2)收养关系解除后,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收养法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所以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应当支持。 (3)小黎对其生母不一定有承担赡养义务,要看其自己十分愿意恢复。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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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叛离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回答应该很具体了,请参考下实际情况。
有没有律师能帮忙解决下,想了解下关于新婚姻法的,因父亲不止一次出轨。父母双方离婚,婚后房产分配问题
你父亲出轨的话可以向他主张婚姻赔偿,至于能赔多少,要根据实际案情而定,而这些赔偿能否使你母亲拿到两套房子,这个很难说,因为目前的情况,即使一方存在婚姻过错,被剥夺如此多的财产还是非常少见的,象净身出户这种情况,也只是理论上说说,实际上基本是没有的,而两套房子的钱即使全是你母亲赚的,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行为。如果真打算翻脸,建议你们请个律师吧,他会给你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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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保证书范文篇一: 为避免我最心爱的老婆大人对婚姻、爱情失去信心、也为了我们一生的幸福快乐、本人特在此郑重立下保证书,内容如下: 1,永远坚信:老婆说世上美丽第二:就无人会是第一-每天每时每刻每秒,都想着老婆,爱着老婆! 2,时刻谨记:老婆是拿来疼的-所有家中的活,无论轻重,不分内外,一切由我承包,老婆担任总指挥! 3,所有挣来的钱不分你我都全部归于老婆,老婆喜欢怎么花就怎么花,想用多少就用多少! 4,一切以老婆为主,老婆的话就是命令,要绝对服从,上刀山,下火海,勇往直前,无怨无悔! 5,从今日起,我眼里、心里都只会有老婆一个人、别的女人想进来,没门! 6,老婆发脾气,不管是对是错,坚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任之发泄! 以上所述皆我自愿所写,无一丝一毫之勉强,必牢记在心,条条落实! 有效日期:一生一世!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夫妻忠诚保证书范文篇二: 本人婚后也为保证吾二人家庭之美满,感情之幸福,毅然放弃其原本优越的人际条件,为了我这棵树放弃整片森林,甘愿接受本人独一无二的呵护。特在此立此宣言:结婚之后,Money全交,家务全包,一切以老婆的话为最高宗旨!同时为了表示对老婆之大义凛然决定的补偿,本人向老婆作出如下保证: 1不做任何对不起老婆的事,未经老婆允许,绝不与老婆或家人以外的其它女性有过分及不必要的亲昵举动,不得有密切来往。〝是否必要〞、〝过份〞或〝 亲昵〞的定义全由老婆介定。 2、随时与妻子保持联络,如无特殊正当可追述理由,不以任何借口拒接老婆电话。 4、对于老婆在今后生活中偶发的精神波动,本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安慰,并不得放任自己个人情绪伤害老婆之感情。 5、对老婆随时突发的,对其个人或家庭有利的奇思异想、爱好和要求,给予完全的支持。 6、结婚后,绝不对老婆大呼小叫,任何事情都让着老婆,不吵架,如果老婆生气,不管自己对错,都第一时间向老婆赔礼道歉。 7、结婚后除因工作出差需要,绝不让老婆在家受累,主动承担家中一切家务,包括煮饭、洗衣服、洗厕所、扫地等等。 8、没有得到老婆同意,绝不勉强老婆招待不愿意招待的亲戚朋友,绝不勉强老婆与这些亲友聚会。 9、对于老婆的亲戚朋友绝对支持,各个笑脸相迎,热情款待,在老婆亲友面前主动承担各类家务,绝不让老婆丢面子。 10、对于老婆的亲戚能各个叫得应叫得响,特别是老婆的长辈,各个都要叫得勤,让老婆的长辈觉得他老公是个懂理的人。 11、绝不向老婆说谎,不论谎话是善意或恶意,老婆有权均不接纳,不对老婆有任何隐瞒,所讲之事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 12、尊重老婆的工作热情及生活爱好,绝不干涉老婆的工作,与老婆共同培养生活爱好。 13、因老婆工作或个人生活爱好发展所需的正常异性来往不得有任何疑义及意见,对于老婆提出的正常人际交往所需要的经济开支及时间要给予全力支持与配合。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夫妻忠诚保证书范文篇三: 保证人:XXX,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XXXX 联系电话: 被保证人:XXX,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XXXX 联系电话: 保证人XXX,与被保证人XXX,系合法夫妻,二人于2000年10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8年11月5日生一子女XXX,。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XXX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XXX,经营两个店铺。 由于保证人性格暴躁,家庭生活专断霸道,常常因琐事而使用家庭暴力,特别是近段时间来,保证人使用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使被保证人越来越难以忍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保证人认识到,难以与保证人共同生活,故诉请离婚。现保证人认识到其本人的严重错误,请求被保证人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暂无离婚,现约定如下条款,保证人保证做到,否则就离婚,并按约定履行对财产的处置,具体内容如下: 1、家庭生活中坚持夫妻关系平等、民主,保证人不得对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不得对被保证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2、在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保证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被保证人隐瞒有关经营情况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对外借款须有被保证人签字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保证人单方债务,并不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3、保证人在各级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必须向被保证人公开,被保证人有监督的权利。 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包括轻微伤)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残,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包括但不限于在外找小三的)。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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