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康镇有婚姻法律师在哪里)永康婚姻律师取证

时间:2022-08-27 11:08: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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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溪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 请问现在有免费律师吗?一般在哪里能找到?
  • 我想找律师帮我打离婚官司该怎么找
  •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有哪些?
  • 我现在寻找婚姻法律师。
  • 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
  • 清溪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根据我在互联网查询的情况: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288号三楼

    请问现在有免费律师吗?一般在哪里能找到?

    一般而言免费的律师又叫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那些生活困难,但是却遭遇了诉讼官司,无法请律师的群体。这种经济困难的群体,只要在所在社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社区就会上报,给特殊的贫困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一般这些法律援助都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也是逐步的打开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毕竟,免费的法律援助是援助公益,是会有非常好的口碑的。

    因此,免费的律师是没有的,但是,免费的法律援助是有的,但是你要符合条件才行,如果说你的经济能力尚可,是申请不下来法律援助的。不过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有收费相对低廉的律师,或者你说明你的来意之后,律所也会给你安排一些相对年轻,经验正待积累的律师。这些律师其实也非常有真才实干,只不过是缺少机会历练而已。因此,不要奢望免费的律师,大部分法律援助,是服务于没房子没工作等弱势群体的。

    免费律师

    看很多的节目,有很多的律师也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但是,要上法庭的话,大多数律师都是收费的。毕竟,律师行业也是有约定成俗的行规的,在收费方面,基本上还是有个行业标准的,在行业标准之上,上下浮动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免费的律师不代表不专业,没有经验,如果你符合申请援助律师的条件,也不要质疑法律援助律师的能力。

    申请

    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是要由社区居委会或者妇联等给申请的,因此你有这个需求,要去这些机构先行提起申请。申请之后,会有个程序,会需要一些工作日才能审批下来。

    免费的律师除了法律援助,应该是没有的!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有哪些?

    上海谭凯律师、王金妮律师、林长宇律师、杨芳律师、王婷婷律师婚姻律师比较知名。

    1、谭凯律师

    谭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1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谭凯律师办案专业高效、勤勉谨慎,成功办理众多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股权并购、风险防范、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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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金妮律师

    王金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上海籍,硕士学历,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专长,在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3、林长宇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婚姻纠纷、离婚析产、遗产分割、房产纠纷等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4、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杨芳律师带领团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

    5、王婷婷律师

    王婷婷律师专办婚姻案件,离婚案件,办理了很多复杂重大的离婚财产案件。王婷婷律师担任广州电视台《法治时空》《律战行动》等多栏目专家点评律师,专门做婚姻法的普法节目,也是上海电视台婚姻家事首席律师,在上海知名度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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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会叛离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回答应该很具体了,请参考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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