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16:30:4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婚姻法律咨询应该去哪里,以下6个关于婚姻法律咨询应该去哪里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一段婚姻关系的破裂是夫妻双方共同造成的,双方都是有原因的。如果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不和谐,很多人就直接选择了离婚。离婚需要离婚律师的干预,关于在哪里可以找婚姻律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互联网上就可以找到婚姻律师,可以在各大网站上进行咨询,而且会有专人给你打电话,询问你的需求。其次,一般社会上都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直接去线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是最快的方法,这些律师事务所里面基本都会有婚姻律师。最后,婚姻律师可以靠熟人的介绍,比较靠谱。自己不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寻找婚姻律师的话,找到的律师可能没有熟人介绍来得那么满意。
一:找婚姻律师可以自己从互联网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上面都是有律师的联系方式的。
在互联网上就可以找到婚姻律师,可以在各大网站上进行咨询,而且会有专人给你打电话,询问你的需求。
二: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主营婚姻业务的律师,值得注意的是,最好去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比较有保障。
一般社会上都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直接去线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是最快的方法,这些律师事务所里面基本都会有婚姻律师。
三:通过同事或者朋友的介绍,人脉都是可以靠介绍的,询问那些离过婚的朋友,咨询他们的离婚律师。
婚姻律师可以靠熟人的介绍,比较靠谱。自己不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寻找婚姻律师的话,找到的律师可能没有熟人介绍来得那么满意。
关于在哪里可以找婚姻律师?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法律分析:可以到民政局咨询或者到法院的值班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夫妻双方均想要离婚的,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地民政局申请离婚;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想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咨询或者到法院的值班律师咨询相关问题。离婚的途径为两种:1、夫妻双方均想要离婚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有值班法官和律师,可向其询问具体手续及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可以到民政局咨询或者到法院的值班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夫妻双方均想要离婚的,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地民政局申请离婚;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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