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18:18:1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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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纠纷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纠纷发生在农村地区。一般而言,农村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总是存在争议的。与传统农村社会相比,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目前,我国农村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
(1)农村民间借贷纠纷
传统的农村贷款是基于血缘和地理联系。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从事贸易、租赁、承包、承包、建筑、运输、就业等民商事活动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也很大。因贷款引发的农村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发生,担保、质押、抵押等问题时有发生。
(2)农村邻里纠纷
随着农村农民公民权利意识的迅速提高,他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由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数量有所增加,从简单的相邻关系纠纷到财产所有权纠纷。
(3)农业劳动争议案件
大量的乡镇企业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在工作。这导致农业劳动争议增加,几乎占所有农业案件的20%。其中,农民工工资问题尤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4)农民消费纠纷
大量农村人外出打工,过上了更丰富的物质生活,扩大了社交圈。他们通过各种媒体获取信息的机会也大幅增加,他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也大幅提高。其次,农民之间的消费纠纷。增长
(5)婚姻家庭纠纷
其中,农村养老纠纷尤为值得关注。为了生存或其他目的,一些农民忙于做生意或外出工作,留下农村的老人无人照顾。即使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有多个孩子,他们也经常有太多的孩子需要抚养。这导致支持率急剧上升。
(6)涉及农业交通事故的纠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向法院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涉农交通事故案件占比居高不下。
(7)农村土地和环境污染纠纷。城市化引发的农村社会土地纠纷也占农村纠纷的很大比例。前者包括征地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
(8)其他纠纷
随着社会转型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在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越来越频繁的违约赔偿、侵权赔偿等矛盾纠纷。
以上就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常见的纠纷,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法律分析:婚姻纠纷解决办法有:
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则是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证及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家庭纠纷指哪些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
(一)离婚案件;
(二)抚育案件;
(三)扶养案件;
(四)赡养案件;
(五)收养案件;
(六)解除同居关系;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八)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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