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诉讼,上海八旬老儿子非亲生

时间:2022-11-30 09:58: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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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二中院:虽为支内子女,但不是按照政策落户,是否有动迁利
  • 怀疑并非亲生,上亲将10岁儿子告上
  • 「网友问答」丈夫成植起诉获准,怎么看待此事?
  • 上海二中院:虽为支内子女,但不是按照政策落户,是否有动迁利

    在关于房关问题的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点,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的。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么支内子女返沪后如果不是按政策落户的,能否分配征收补偿款?

    一、律师观点

    对于回城知青的居住条件和日常生活的需求,和城市政府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用主要由家庭提供。于是回城后住房紧张等就版前,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很多回沪知青就是在人均2米的居住条件下结婚生子,抚养后代。

    后来房屋旧改征收,按照一般标准认定同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补偿实细则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除外),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性质取得的房屋。

    如果按照这样的条件认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款的群体之外。所以在实践中,知青或支内及其子女回沪,若按相关政策回沪落户,即使没际居住,也不一定藩同住人的资格,可根据政策享受待遇。

    在具体案件中,最是考察户口迁出和迁回的过。作为支内子女,假如从母插队的地方直接迁回系争房屋,一般属于按政策落户,但是如果一开始迁回的是非户迁出地,后面才迁回老房子,就算是支内子女,也不再是按照政策落户了,在实践中一般会否认同住人的身份。

    例如本案中的某,亲某是支内人员,某因支内将户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就合从支内处直接迁回系争房屋的情,属于同住人。而某作为某的儿子,2001年从江省迁入上海市某集体户口内,至上海市东路XXX号,嫡课荩词导示幼 0车幕Э谇ㄒ萍妇茏怕浠У较嫡课荩簧蠓ㄔ核淙蝗峡闪怂耐∪松矸荩怯捎诓⒎歉葜谌嗽喙卣咧苯哟又诘ɑ兀远蟾呐校岩匀隙ò呈粲谙嫡课萃∪恕?/p>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某1与某是兄妹。某与某某原是夫妻(),某是其二人之子,某某是某之子。某1与朱某某是夫妻,某2是其二人之子。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某1,10月由某1方婚后受配的七路房屋、朱某某母亲承租的梧州路房屋及某、某1亲承租的峨嵋路房屋共同置换所得。

    征收前,系争房屋一直由某1方居住使用。1975年,某因支内将户从峨嵋路房屋迁至湖北,2007年,根据支内人员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某的儿子某(支内子女),户由江省迁入XXX号集体户口内,至上海市东路XXX号,虑ㄈ胂嫡课荨?/span>

    ?4日,系争房屋被征收,款合计5,623,439.2元。户在册人口为本案当事人7人。

    某方及某某向一审提丑: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要求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2,580,000元。

    一审认可了某、某的同住人身份,判决某、某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800,000元,某1、朱某某、某2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3,823,439.20元。

    某1方改判某方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认为某的户不是按照知青、支内职工子女回沪政策落户迁入系争房屋的,且其户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一审认定某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错误。

    二审否认了某的同住人身份,在某方及某1方内部均无需区分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某分得征收补偿款1,200,000元,补偿利由某1方分得。

    三、法律分析

    一审认为:

    某系支内人员,在系争房屋置换之一的峨嵋路房屋期居住,某系其子,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二人户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某、某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的分配。某某虽然因出生报入户,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较远,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某1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其家庭3人户在册,自始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且系争房屋由其家庭原七路房屋及其他房屋共同置换所得,故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利,与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补贴亦应由某1方分得。某某虽然户在册,但未在系争房屋内期实际居住,与系争房屋的亦无任关联,位于松江区的房屋可以保障其居住,故某某不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征收利。

    二审认为:

    某系支内人员,在系争房屋置换之一的房屋期居住,其户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迁入系争房屋,且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故一审认兜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利分配,并无不妥。某系某之子,其户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因其户迁移并非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故本院难以认兜争房屋同住人。某1方户在册并期居住,且系争房屋置换与其相关,一审认定某1方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分配,亦无不妥。


    案例:(2020)沪650号

    上海诉讼,上海八旬老儿子非亲生

    怀疑并非亲生,上亲将10岁儿子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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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金山共向两起家事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4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2对母接受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

    非亲生?亲将儿子诉至

    擂子周女士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直到结婚10年后,妻子周女士于怀孕并顺下儿子。

    两年后两人,约定队周女士共同生活。儿子今年已经10周岁,但廓亲却听到了邻居的“风言风语”,说儿子和自己得不太像,“疑心”,要求儿子与自己做亲子鉴定。母亲周女士非常气愤,觉得前夫擂中生有,对自己和儿子人格进行侮辱,说到底就是不想付抚养,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先生就将读,要求判决自己和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经审理后认为,先生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最驳回了先生。

    本案开庭审理后,法官心情沉重,觉得的一纸判决无法解决先生和周女士的心病,而先生和周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两人的矛盾将影响一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成。

    儿子目前已经10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母亲周女士,儿子在知道亲肋后,心情不佳闷闷不乐,和继的关系也不太洽。

    为帮助先生和周女士改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金山向先生和周女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上海市阳剐心金山工作站的社工和张园社工参与对先生和周女士的家庭教育指导,开展面对面、一对一辅导,解答他们对子女教育的困惑,围绕构建良好亲子关系等方面进行指导,并且今后半年时间内,将每月对先生、周女士对儿子的家庭教育情进行回访跟踪。

    次子归谁?夫妻都不要此抚养权

    张女士都是来沪打工人员,两年因工作相识,育了子小跃,2017年登记结婚,同育了次子小嘉。

    结婚初期,张女士感情可,但2020年开始,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开始分居。

    此后,王先生将两个儿子带走交给自己母亲照看。起诉,张女士表示同意,但双方都要求次子小嘉随对方共同生活。

    经审理后认为,母均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王先生和张女士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均以各种理由不主张次子小嘉的抚养权。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的角度考虑,难以支持王先生的诉请,最驳机。

    本案审理后,王先生和张女士对次子小嘉抚养问题的态度让法官倍感担忧。母闹,孩子就是最大的受害者,更现在两人还都不愿意抚养小嘉。孩子的权该如保障,孩子以后的教育和生活又该如安排?

    为了苞和张女士正视子女抚养问题,改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金张女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海市阳剐心金山工作站的婷社工和燕社工对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辅导,汾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解答他们的疑惑,并且在今后半年内,将定期就王先生、张女士对两个儿子的抚教育情进行回访,监他们切实增强家庭责任感,履行好为人母的责任。

    法官:“带娃”已到来

    ?日起,中华共和庭教育促进式行,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中国母也进入了“带娃”的新。

    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任老师,不仅仅只是满足孩子的吃穿住行,更多的应当是用正确的方法和自己的言传身教去影响孩子,使未成年人形好的品行、积极的价值观念。即便母分居或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双方应当管控分歧,不能因为母的矛盾而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身心健发展。

    「网友问答」丈夫成植起诉获准,怎么看待此事?

    丈夫成植起诉获准,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此事。

    我的回答是:

    结合网上发布的新闻,整理下大致的案情如下:丈夫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妻子为了给丈夫治疗和养家糊口外出打工,公婆则在家照顾儿子和子,四年过去了,丈夫还没有好转,女子产生了了念头。公婆也能体会儿媳的苦,女子也愿意在之后每月给丈夫一定用。(以上案情于网络报道)

    首先,植物人没有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参与诉讼的。所以本案公婆代表儿子作出了决定,同意。并不是直接判定。

    其次,在后“妻子”没有义务给前夫补偿,但是女子仍然愿意每月支付一定款,也是出于真情。

    女子在坚持四年后确实感到累了,疲惫了,但放弃了婚姻却没有放弃对“丈夫”的牵挂,相信女子作出决定不易。她已经很努力 ,做得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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