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28: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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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丽(化名)的公公
虽然人走了
却留下一堆的麻烦事
林小丽和丈夫结婚后,林小丽的户口也就迁到了丈夫家里,这套房子是使用权房,持小丽的公公。
本来这套公房面积就不大,林小浪儿子之后就更显局促。林小丽丈夫的单位了解到林小丽家居住困难的情后,给他们一家三口分了一套一室户的房子。虽然这套房子只有14㎡的居住面积,但己的厨房和生间了,林小丽一家还是很的。房子拿到手后,林小丽的丈夫和儿子的户口便迁到了新房子里,林小丽的户口还留在公公婆婆的公房。
林小丽道时,经常帮林小丽带孩子,时林小丽他们会在公公婆婆家和自己家两头住。后来婆婆生病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林小丽的公公认识了一位姓黄的女士,并有了再婚的打算。其实林小丽的丈夫知道后是不太的,但是老人自己愿意,而且一再称黄女士对他特别好,林小丽他们也就随了公公的心愿。
公公和黄女士再婚后,林小丽他们就不方便再去公公里住了,而且相处了一时间后这个黄女士并不。说起黄女士,年比林小丽的公公小十多岁,之前因为和自己的儿媳关系不好,被儿子儿媳从家里赶了出来。后来黄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林小丽的公公,知道林小丽的公公现在自己一个人住,孩子也成家立业了,所以她很快就决定和林小丽的公公结婚。林小丽的公公再婚林小丽夫妻俩说了,只是和黄女士领个结婚证,肯定不会把黄女士的户口迁到自己承租的公房里,这套公房以后是留给儿子、子的。可是公公走了以后,林小丽他们才黄女士的户口也迁进了这套公房。
这套公房动迁,只有林小丽和黄女士两个人的户口在里面,因为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还是林小丽公公的名字,为了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指定了黄女士为承租人。没想到黄女士背着林小丽和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不算,还说林小丽没有在这个房子里住过,而且林小丽一家三口分过单位的房子,并请过经适房,补偿款都是她一个人的,和林小丽没有关系。
说起这套经适房,是因为林小丽的儿子渐渐大后,当初单位分的一室户房屋只有14㎡,算是居住困难,于是林小丽一家就请了经适房。本来林小丽都可以去付房款了,可丈夫突发重病,需要花一大笔医疗用。林小丽家里的存款本来就不多,给丈夫治病后更是捉襟见肘,最后林小丽他们放弃购买经适房。林小丽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她想知道自己算不算同住人,能不能分到征收补偿款?
律师解答
林女士的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虽因居住困难自被征收房屋获配他处房屋,但获配房屋人均面积过小,且林女士公公再婚的妻子黄女士住进被征收房屋后,房屋面积过小,双方无法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特别是林女士获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表明林女士属于居住困难,故本次房屋征收应当对林女士予置。黄女士的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也合共同居住人资格,故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应在林女士与黄女士两人之间分割。会根据明的事实综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户迁移情、他处住房情、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情,以及公平,酌情确定各方应得的补偿款。
作者 | (上海市房律师事务所执行)
: 上海法治报
血亲还是姻亲?
这鸽过吗?
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似的血液,彼此间拥有最的亲密关系。
观点存在碰撞,但背后投射的都是人对于亲情和家庭的无限眷恋。么,当这种“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判定遗产的归属呢?
儿子小王:亲再婚又,去世后遗留房产怎么办?
小王的记忆里,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协议后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
后不久,亲遇到同样的女士,了二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五年后,亲与顿次选择协议。不同的是,这次的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后,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人走楼未空,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仍留待处理。小王的观念里,亲与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亲都期居住在此。二婚姻里,亲和女士并未再育,后自己作为亲的血缘至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的小王,没想到反转出现在后面。
前妻女士:尘封已久的遗赠协议,多年后是否还有效?
遗产之争,前妻女士并不同意这般“顺理”的: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不假,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当初的协议是出于夫妻间的情意,却不能当作前夫儿子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下,女士又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
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己离世,名下房屋(本案系争房屋)由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
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女士分给小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女士继承。
女士称
前所以在离世前神志清醒的状态样一份“遗嘱”,己的“保障”。即使小王在血缘生的独生子,但自己相互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且手握的这一纸“护身”更加表明了前夫的真实心意。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笛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呢?又将如处理该份遗嘱呢?
继子小:明参与继承,是否构成继母与子女间的养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三人——女士一积之子小。
他回忆,在母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母与子女间的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小言明,若按照继的意愿,房屋最归属于母亲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口中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和女士再婚时,继子小已近17岁。婚姻关系存续的五年相处里,能否将小生之间定实质上的养关系,还存在多争议。又将如处理小的继?
法官:继承类的调解,亲情与兼顾如平?
复杂的案情让久经审判的法官一时间也陷入沉思,并未在一时间选择开庭审理。
鉴于小王与女士经同在一个屋檐下,有过一家人的回忆。法官希取双方想法,者遗愿的基础理分配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纠纷。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
一
遗产围:二婚姻结时,协生和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贱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谷生个人的意思表示。
二
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期、稳定的养关系,小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三
遗嘱情: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女士已,因此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如果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下多年未,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幅。
四
分割继承:根均立遗嘱,其遗愿最落脚点在于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人的情下,综合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等因素,最组织双成了由小王补偿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户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法官手记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因为 “家务事”不仅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更是裹挟着斩不断的情分,其是继承类的官司。
继绸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不仅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员较多,而且案件当事人多数系亲属。家务事的审理更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地理清家庭内部的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中,法官要努力做到情合。情指的是感情,法官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化解复杂情绪。法指的是法律,法官将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释明法律内涵。理指的是伦理,法官将伦德惦说理中,唤回家庭亲情。
在继承类案件的审理过中,法官也有自己的一套流,想要进行类似类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律师,这份步骤清单你需要掌握一下!
一
明确遗产围
继承案件中处理的遗产围必明确,故对于当中例如要求继承某产等比较笼统或模糊的表述,谗要求继承的房屋状、有价证券类型、银行存款的具体线索,以及被继承人是否有负债等情,以便确定待处理的遗产围。
二
核实身份关系
遗漏当事人将严重损害继承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继承权,在审理案件前也需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因此,当事人在准备诉讼前,应通过调取户证人事档案,对照印证自己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同时注意代位继承、转继承滴,以防遗漏继承人。
三
审遗嘱情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来院诉讼前应当了解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确遗嘱的类型后,听取其他各方对遗嘱的意见。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异议以向就遗嘱的真伪请笔迹鉴定。
四
分割继承遗产
还应当审被继承人的身体健状、收支情以及是否独居、与他人共同生活等情,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幅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幅。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一顺序:配偶、子女、母;
(二)二顺序: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母,包括生母、养母和有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姐妹,包括同母的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姐妹、养姐妹、有养关系的继姐妹。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人可以设立。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转自 | 上海虹口
: 上海法治报
再婚如防法律风险,做为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一直认识婚姻不是谁的枷锁,当遇到不适合的人选择也是及时止损的方法之一,一旦后重新组建家庭,就属于再婚了,通过以下三点家分享再婚如防法律风险敬请收看。
一,弄清楚对方先前的原因
我们要看对方为什么,这个非常。有人为了不让对道自己的过往,选择刻意隐瞒,丢明确弄清楚对方先前的原因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
如果对方是判决,你更要注意!要知道他以前的婚姻模式到底是怎么样的,他的行为到底是怎么样的。判决书中都会有呈现。
二,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一旦发生婚变嘿分割风险,所以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这也是在婚姻家庭重组前需要知道的事情。
三,去见见他/她的母
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婚姻关系不只是你和TA两个人的事,还要包括双方家庭,去见见对方的母或家人,这将成为你做选择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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