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0:15: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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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务操作指引
目 录
总 则
一章 案件的受理
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四节 收
二章 立案前的准备
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三节 调解
三章 立案及开庭前阶
四章 一审诉讼序
五章 二审诉讼序
六章 其他特别序
七章 结案后的工作
八章 非诉讼业务
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二节 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 则
1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履行职责,规律师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考与借鉴。
2条 指导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务过中,应当以构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3条 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务首先要遵华共和(以下简称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律规、律师办老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4条 业务特点
4.1 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人。婚姻家庭案柬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人而不能为法人化的特性。
4.2 某些业务中律师的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赴响较大,建议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
4.3 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的社会学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务。
5条 工作
5.1 律师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律,维护和。
5.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
5.3 律师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 律师婚姻家庭案件的过中,应始坚持注重调解的,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地解决纠纷。
6条 适用围
6.1 本操作指引主要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请承认外国裁决书、请认可港澳台地区裁决的法务等,也包括涉及的非诉讼法务。
6.2 律师办理继承民事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
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7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及收标准。
8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9条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其是双方争议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10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10.1 房产情;
10.2 存款情;
10.3 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
10.4 家具电器情;
10.5 贵重物品情;
10.6 车辆拥有情;
10.7 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拥有情;
10.8 著作权等产权拥有情;
10.9 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
10.10 以靛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
10.11 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
10.12 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
10.13 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0.14 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11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1.1 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11.2 房产性质,狈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11.3 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11.4 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及方式;
11.5 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至目前欠的贷款余额;
11.6 房屋权属状、房产证记载的并;
11.7 房阐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8 该房是否已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
11.9 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
11.10 房产装修及出资情;
11.11 其他房产相关情。
12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2.1 双方存款、存款数额及,相互是否知晓;
12.2 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12.3 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4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5 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6 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7 是否存在以靛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
13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3.1 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13.2 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13.3 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13.4 购买股票的资金,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13.5 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靛持股的情。
14条 在接待咨询阶,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以及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15条 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锯义物品的情。
16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包愧:
16.1 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16.2 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
16.3 目前车辆车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16.4 目前车辆市值;
16.5 有无车辆抵押情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17条 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7.1 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17.2 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
17.3 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7.4 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
17.5 企业财务情,比如会计报报、企业净资产状;
17.6 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及市场前景;
17.7 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
17.8 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分割的态度;
17.9 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18条 对于当的保险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他
确定应获得的收,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19条 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的或地区,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20条 律师在咨询中对有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案件管辖地,是否案条件,能否受理。不案条件的,应尽可能告知当解决矛盾的途径。
21条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21.1 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21.2 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心理准备;
21.3 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22条 律师接待咨询,可以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询。
23条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诚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24条 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时,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所在的或地区,是否合我国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5条 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接受委托。
26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请承认外国判决事的,律师应当告知中国只能承认判决中的效力,不承认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27条 律师在咨询中纠纷的委起过离辉次诉讼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上次诉讼结后又发生新情、新理由的,可接受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28条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矾托时,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手续。
29条 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29.1 已经接受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9.2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滴。
30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人,他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
31条 律师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垒:
31.1 律师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
31.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1.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
31.4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32条 律师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可以请委托人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律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子女情等,并确定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明确通讯方式。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信息。
33条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34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发,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止合事进行协商。
35条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集证据、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36条 本节所述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包括但不情形:
36.1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外人士或无士;
36.2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6.3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36.4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
36.5 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37条 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律师可视具体情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可能不在境内的,建议接受特别授权。
38条 律师接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委托时,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是否哄资格进行审,并确定诉讼方式还是行政登记方式,确定管辖,并告知委托人选择中国内地立案管辖与选择其他和地区管辖的不同诉讼风险及可能结果,律师还有义务告知裁判在不同及地区的效力。
39条 律师接受特别授权的,应在授权委明授权的权限及期限。特别要注明律师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件。
40条 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婚姻家庭法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参加诉讼序的,与事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可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等厨。
41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人,需要向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41.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1.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41.3 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1.4 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或意见书);
41.5 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1.6 子女出生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1.7 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案件管辖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要求,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国公证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
42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人,需要向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42.1 委托人的国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42.2 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2.3 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意见书);
42.4 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2.5 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2.6 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要求,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国公证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律师需要注意各国对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
43条 律师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人,需要向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43.1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3.2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3.3 委托人颠状或答辩状(包括意见书);
43.4 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3.5 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3.6 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要求,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给。
44条 律师接受居住在澳门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人,需要向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44.1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4.2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4.3 委托人颠状或答辩状(包括意见书);
44.4 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4.5 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4.6 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要求,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之后再提交给。
45条 律师接受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人,需要向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45.1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5.2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5.3 委托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意见书);
45.4 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45.5 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45.6 来自境内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要求,律师决定是否需由委湾地区进行公证,并在境内受案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后再提交给管辖。
46条 若在境外的委托人委托其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律师委托手续的,律师要核实国内亲友方相关的委托手续及授权围,在此基础上再签订委托协议。
四节 收
47条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务,应按发改委与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管理办法收取用,委托协议中确收方式、收数额、用类别及用的结算方式。
48条 律师要特别注意婚姻类案件不允实行风险收。
49条 委托协议中确,对于办案中出现的特额,如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反诉等工作事产生的用是否包括在原律师中。如凯商增加的,应在协议中说明。
50条 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已与委托人办理完委托手续,律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单方止委托或自行撤诉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律师用如结算。
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51条 案件准备阶,一般情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1.1 了解和熟悉案情;
51.2 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51.3 收集相关证据;
51.4 分析案情,制定;
51.5 草拟各篱及财产清单、证据清单;
51.6 诉讼前的调解思路;
51.7 决定是否需要请管辖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52条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保障给付判决的执行,防止对方私自转移财产,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管辖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财产保全的,律师要注意闭内立案诉讼。
53条 由于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常涉及子女抚养、赡养、夫妻养用的纠纷,律师可根据案情是否紧迫的需要,为委先予执行。
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54条 律师调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55条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泪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56条 律师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取证时,以两师共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
57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确其。
58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59条 立案前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财产,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律师义委托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律师应提示委民提出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60条 律师准备向提交录音资料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抵材料。
在向提交录音材料前,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并料进行核对。
61条 律师准备向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彩打出来,应按要求粘贴在规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
62条 证据复印件份数应按当、理序还是简易序、要求及律师事务所存档的需要来做准备。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63条 立案后,针对案情具体情,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若对委托人的调请不予准的,律师可建议委理请的复议一次。
64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笔录应载明:
调时间、调地点、调人、被调人、调原因、被调人。
被调人完,应由其核对调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笔录有多页,被调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65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对确需律师保管的,承办律师善保管,在与委托人进行证据原件交接时注意办好相锅。
66条 律师纠纷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66.1 婚姻基础方面: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及结婚登记情,双方婚情;
66.2 夫妻感情方面: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夫妻矛盾产生过,腑因,是否已经过调解,协商情,有无和好可能;
66.3 子女抚养方面: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66.4 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是烽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
66.5 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的态度;
66.6 涉及案件的序方面情: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判决结果,在本次离磺否有一方当事人处于限制期间,案件的管辖等。
66.6.1 律师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
(1) 共住人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笔录;
(2)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人员调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 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 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资料、电子文件;
(5) 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当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中的调解记录;
(6)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66.6.2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规约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该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66.6.3 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1) 对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或者产权登记在办理过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政府部门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备好购房合同、购房等书证;
(2) 若房产权利证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三人共有人的名称,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一般不会在案件中一并处理;
(3) 若当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产首付情、婚后还贷情及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账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
(4) 若购房款出资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的证明,涉及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5) 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
(6) 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7) 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所有权的,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瓜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66.6.4 律师护委托人利可调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等,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请调存款信息惦。
66.6.5 律师护委托人利可调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
66.6.6 若委托人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准备请受案在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或律师持调令调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
66.6.7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靛登记或购置的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征求委托人对该财诧权还是债权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分析是否有必要物权或债权诉讼。
66.6.8 对于家具、家电情,律师可建议当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开庭时提供。
66.6.9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66.6.10 若相关动钵,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
66.6.11 若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66.6.12 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并:
(1) 企业请设立的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 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3) 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表;
(4)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
(5)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有无转移企业资产情,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
(6) 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对应的市场价值;
(7) 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询;
(8) 律师了舰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企业的网站、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66.6.13 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律师应尽力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66.6.14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涉案财产所在国、所在地区的国际冲突规、区际冲突规,其要注意到我国的糙其他或地区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67条 律师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同居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67.1 同居基本情: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
67.2 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及出资情,财产权属登记情,使用现状,双方是烽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67.3 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子女出生情,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 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67.5 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点,豹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划抚方面;
67.6 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三人(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68条 律师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夫妻养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68.1 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68.2 双方经济收入状,收集证据证方的生活困难状,以及另一方的养能力状;
68.3 发生养纠纷的原因;
68.4 确定养标准的依据。
69条 律师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69.1 子女人基本情: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69.2 子女成过中的基本抚养情:子女成过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69.3 抚养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69.4 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69.5 对于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后子女抚养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9.6 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70条 律师赡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赡养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0.1 人的基本情,包捆;
70.2 被赡养人的现状及经济收入,人;
70.3 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70.4 被赡养人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71条 律师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收养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1.1 收养关系的建立情,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等问题;
71.2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
71.3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71.4 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71.5 收养人为抚养养子女所花的用和其他付出;
71.6 收养关系建立后,被生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72条 律师探望权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探望权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2.1 出具的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生效文书;
72.2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72.3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禁止或阻挠对常探望子女的事实;
72.4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73条 律师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证据收集
律师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3.1 当事人一方重婚的事实;
73.2 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
73.3 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情;
73.4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目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
73.5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序有重大瑕疵;
73.6 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74条 律师后的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收集
74.1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0条1款2的规定在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4.1.1 系诉讼案件的被告,在诉讼时答辩不同意;
74.1.2 系在诉讼之浩鸶盟鸷ε獬ニ咚希?/p>
74.1.3 当事人系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74.2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7条,在婚姻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46条规定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律师应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4.2.1 系在登记撼龈盟咚希?/p>
74.2.2 当事人系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74.2.3 当事人在协议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
75条 律师承认外国民事裁决书方面的证据收集
律师承认外国裁判文书,可调收集证实的证据:
75.1 请人的基本情;
75.2 出具裁决国具有管辖权;
75.3 该裁决已在国外生效;
75.4 当事人是否法传唤,是否参加庭审,其他序权利是否;
75.5 外国裁决书是否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是本;
75.6 我国与裁决出具否有“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协助规定”或“互”。
76条 律师请认可港澳台地区的裁决,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证据,如最高3月21号作出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决的安排等。
77条 对于需收集来自境外的证据的案件,若委托人不能自行取得,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委托境外的律师事务所或境外的亲友调收集。
三节 调 解
78条 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可建议委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但诉前与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的除外。
79条 律师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可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80条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可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其意愿,并提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财物、工作资料的保存,注意安排好子女生活和学的正常秩序。
81条 律师婚姻家庭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知:
81.1 告知委面委托律师某纠纷的调解;
81.2 告知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81.3 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调解的建议意,表达与对方当事人面谈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82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与律师就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委托人意见后,腑商方式或直较。
83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有关婚姻家庭纠纷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同时应尽量避免双方近亲属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当激化及意外事件发生。
84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若非特殊情,一般不宜到对方当事人住所进行面谈。
85条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缓和双方紧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并说明协议解决争议较诉讼方式的优势,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避免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
86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协商后,应将调解情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就是否有必要与对方再次沟通或是调整协议的诀求委托人意见。
87条 若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就协议调解事达致意见,律师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可协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或应委托人要求以简易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争议。若原委托协议未约定相关事的,可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委托事后再确定。
88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关纠纷的调解,应注意时间控制和进度把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无协议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89条 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而法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内容,如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胺立案诉求。
90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时,应当告知委法律规定:
90.1 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在诉讼的同时提出;
90.2 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后1年内就此单独;
90.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盒衅鹚摺?/p>
律师作为案件中被告的人,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上述法律规定。
91条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分:
91.1 确定管辖立案时间、立案流是否已了解;
91.2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续是否已由委签署,是否已开具律师事务所函;
91.3 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91.4 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收集完,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
91.5 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91.6 案件诉讼方案是否制定;
91.7 立案所需的诉讼用或其他财产保全用、担保用是否已准备;
91.8 其他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92条 立案时的案由,律师可比照最高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93条 委托人为外人士、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认证,立案时委律师到办理立案手续。
94条 立案时若存在被告即将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律师可向被告出境。
律师被告出境,应提交,并在限制出境写、被请人基本情、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以及缴纳保。
在准的情下,律师可了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时间,以便及时提交请。
95条 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的,立案后,应尽快告知委托人, 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夫委托人转交。
96条 作为被告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97条 作为被告律师,还应当审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处于离黄期间,若有关情,应告知当事人,并作绸驳回原告起诉的答辩意见。
98条 作为被告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确认。
99条 作为被告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复印件,涉及请调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提畴。
100条 若在立案后开庭前,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托人坚持继续诉讼,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尽快进行公告送达。
101条 若诉讼的委托人为为能力人,律师应及时与其法定人联系,并告知法定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102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以下几工作:
102.1 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102.2 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审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师如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102.3 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出庭的,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102.4 再次检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102.5 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102.6 若有委托人谍,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该案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02.7 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103条 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有变。
104条 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过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保护自身安全的工作。同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过于激动。若委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请法官休庭。
105条 案件庭审中,若律师对方当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的,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05.1 重婚的;
105.2 有配偶同居的;
105.3 实家庭暴力的;
105.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06条 案件庭审中,律师若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委托人财产的,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提出对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107条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委托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案件审理中律师可以建议委一方当家务补偿。
108条 在诉讼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若委要确定探望子女具体时间及方式的,律师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
109条 在诉讼时,法官根据庭审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应委托人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110条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序安排,向逐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及证明内容。
111条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或辩驳。
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情,如有必要庭后再次调,庭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庭请举证期限。
112条 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围绕本案争议点进行扼要的阐述,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补辩论意见。
113条 律师在诉讼过中,一方当事人又发讼,比如不动产转让诉讼、股权转让诉讼、重婚罪诉讼、债权债务诉讼等,判决要依于该诉讼判决结果作依据的,可建议委民请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结后再请恢复审理。
114条 律师在庭后时,应扼要、直截了当。
115条 律师在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技巧。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在法庭上难以当场达致意见的,律师可建议双方在休庭期间继续进行庭下调解。
116条 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嫉的默认,不得在其后调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17条 律师必仔细阅读完庭审笔录后再签字,同时提示委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与员联系,按要求进行补或更正。
118条 再次开庭前,律师应安排与委托人的会面,向委托人总结上次开庭的情,说明下一阶的工作安排,并介绍下次开庭的庭审序及内容。会谈时礁话笔录。
119条 针对上次庭审的情,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请调收集证据的,或者需要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应及备书面调取证请、鉴定请、评估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庭正式递交。
120条 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取得的证据,可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请调收集有关证据,律师向提交有关调事惦时,还应告知委托人
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委托人的请。
121条 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能的,律师可应委托人要求与对方及其人进行调解或谈判。双成调解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委选择。
122条 庭审结后,律师应及时向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卷一份。
123条 一审判旧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当面请委托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律师代为领取一审判决的,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等。并告知委方式及期限。
124条 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单独。
125条 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往来材料,律师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复印并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录音录备份保存,案件结后,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126条 律师在接受二审序的委托时,确委托人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127条 律师未一审序而直接二审序案件,除仔细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128条 律师二审案件,应注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129条 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明”部分,并与委托人沟通,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问。
130条 开庭结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词。
131条 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
132条 律师承办请承认外国裁决的法律服务事,应当按照
中华共和瓜法(以下简称法)、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瓜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与其他签订的关于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协助协议、最高关于中国请承认外国判决序问题的规定等解释办理。
133条 若委我构用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要求我国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律师应当在我国作出裁决书生效后,要求出晶证明。
134条 对于委托人可能要在境外使用我国的裁决书的情,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律师其提供在国内的代办翻译及公证、邮寄、快递等服务。
135条 律师办理案件过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序结时,可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136条 案件结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若当事人有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复印交付当事人。
137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可以就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当事人的评价或意见,若当疑的应予以说明。
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138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8.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8.2 婚前个人财产围及权属的约定;
138.3 婚前债权债务围及性质的约定;
138.4 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的约定;
138.5 婚后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约定;
138.6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条件及方式的约定;
138.7 婚后日常开支承担情的约定;
138.8 双方母赠与财产的权属约定;
138.9 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8.10 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为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
139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9.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9.2 各自婚前个人财产围及权属的约定;
139.3 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139.4 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139.5 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139.6 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碘的约定;
139.7 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139.8 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139.9 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9.10 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140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0.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0.2 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140.3 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140.4 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140.5 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140.6 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140.7 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140.8 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用的约定;
140.9 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用支付的约定;
140.10 分居的止情形的约定;
140.11 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的事。
141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1.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1.2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141.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围、如分割及如交付履行的约定;
141.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承担的约定;
141.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41.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141.7 关于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141.8 关于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141.9 其他可以在协的事。
二节 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142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写明调解方式、时间、次数、期限,其要告知委托人有可能调解不成的风险。
143条 委托律师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的谈判调解的,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适当的客观中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交流。
144条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间调解或谈判,建议注题:
144.1 调解前,律师可分了解和分析纠纷成因,归纳双能存在的争议点;
144.2 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144.3 提前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结果,以促成委托人心态,缩小双方当事人差距及心理期望;
144.4 调解时,律师不宜急于,适度保持耐心,作好多次调解的各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144.5 调解过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145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事的,律师应在委托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45.1 是否包括起草协议书绘材料;
145.2 是否包括协议书的内容谈判及修改;
145.3 是否包括协议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如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
145.4 是否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签订协议书;
145.5 是否包括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办理手续;
145.6 是否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
145.7 是否需要律师见证相关协议的签订过,或者担保财物交接过。
146条 除前述非诉讼业务外,律师还可从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下业务:
146.1 代办有关协议、文书、证书、裁决书的公证事;
146.2 担任某位、某个家庭、某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法律,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146.3 为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146.4 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调取证事;
146.5 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财富的法律风险防控的规划配置;
146.6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事进行见证;
146.7 应委托人要求,就某一纠纷向其他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出睛函;
146.8 其他非诉讼法务。
147条 本指引根驹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相关操作实践编写,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解释有新规定的,应以新的规为依据。
半岛全媒体记者 彦鑫 凯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刚刚过去嫡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在这个特殊的节点半岛问山东颐律师事务所鸡和帆律师做客,市民如果遇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29日(周二)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拨打半岛问?9800谎轿墒殖「峁┳ㄒ档姆山ㄒ椤?/p>
帆律师:中共员,山东颐律师职律师;中学民商究生;“企业合规师”;在市场监管理局任职8年;“一带一路”律师成员;青岛市局选派赴肃法律援助律师成员;陇南市“关爱留守儿活动”大使。
帆律师专注诉讼、非诉业务。致力于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的法学研究,擅婚姻法、继承法、公、合同法、法律等领域。从单纯的婚姻检域,到嫉的交叉领域,再到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旨在用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婚家经验、智慧的财富管理、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个客户量身订制管家化法律服务。
鸡:山东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擅领域:民商事、裁、公律风险及防。
业绩简历:鸡考取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担任多家公律,近年来承办民商事、裁案件近百起;承办的案件主要涉及到的办理单位有:青岛各区市,裁委员会等;在接受委托后,务求穷尽法律法规、案例检索,力求使客户在争议解决过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不遗地降低客户的争议解决成本,具备处理复商事、裁案件的经验。
这两上可热闹坏了,大家也都加入吃瓜队,瓜主当事人也是你来我往好不热闹,“床垫”恐怕也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可以霸榜热搜。#上海律师
吃完了瓜咱们来聊点实际的问题:关于后的财产财物分割问题。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说就是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其实不能说错,但也不能算全对,而是要去区分情。
首先大的原先是协议,说人话就是:你们两夫妻自己好好商量,商量好了就没有我们什么事情了。如果商量不好的话来我们处理,但是我们处理也不是的55分,要看没有孩子呀,在换有过错呀,有没有需要照顾的情下才去判断分割比例。#深圳律师
法条依据是:中华共和国民一千零八十七条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的判决。#北京律师
么很多人会说,财产是好界定和划分的,家具怎么办?总不能说床垫劈一半,你一半,我一半,大家各自半吧?
其实处理也是一样的,也是以协商为主。协商的好,你好我好大家好。协商不好,大家一起去聊聊天,接受法官的判决。么在案件审理过中也是按照找过子女、女方和无过错的方的权判决。#州律师
当然这个家具是一方婚前所买,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么也是属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性客户结婚前咨询我:自己婚前买家具,男方婚前买房好不好,我不建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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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律师团队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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