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2-03-20 12:00:02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与起诉离婚对比,协议离婚是比较经济发展、便捷的协议离婚方法,只需彼此就离异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现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消除夫妻关系。可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对比,具备下列不够:

  一、离婚协议书的內容,经常留出掩藏

  针对离婚协议书的 內容,由两方被告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因为被告方的法律法规素养比较有限,因而,合同书中涉及到资产、儿女、债务的处罚,通常考虑不周全全,用语不认真细致,非常容易造成纠 纷。再加上有一些结婚登记部门的对离婚协议书的內容核查不严苛,在审批有关离婚协议书时,看不见离婚协议书中掩藏的风险性,或对一方被告方不好的要素,造成留出隐 患。

  二、在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法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协 议离异的合同书內容,并不像人民法院的宣判和民事调解书一样,具备法律认可。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信息时,另一方务必向人民法院再行提起诉讼处理,而离异协 议书里承诺的內容,不一定100%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有较大的可变性。根据人民法院达到的协商离异,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协议离婚宣判,才具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 一方不执行民事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信息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利用强制执行措施使另一方务必履行合同,更有确保。

  三、针对离婚协议书的內容,被告方从民事诉讼程序上面有后悔的支配权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表述(二)的相应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但该法律条文与此同时要求,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要挟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但法律法规赋予了一方被告方离婚之后一年内从法律程序上面有后悔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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