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无效的离婚约定

时间:2022-03-20 13:00:4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夫妇在离异的时候会做出一些承诺,因为欠缺法律法规,有一些承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标准归属于失效承诺,例如:再结婚后不可再生孕儿女;离婚之后一定时间内不可二婚;夫妇一共有房屋承诺归儿女全部;限制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承诺的儿女扶养费至儿女18岁之后。

  这类承诺对被告方沒有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当另一方违背这类承诺时,也没法依法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失效承诺之一:再结婚后不可再生孕儿女

  生 育权是《宪法》要求的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在没有违背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中国公民拥有怀孕与不生孕儿女的随意,不致与别人的商议个人行为而受限制。离 婚协议书中承诺的严禁生孕条文,是对中国公民生育权的人工限定,违背了中国公民拥有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因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严禁生孕的条文是没用的。

  失效承诺之二:离婚之后一定时间内不可二婚

  婚姻生活自由权是《宪法》授予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没有违背婚姻法律、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中国公民拥有婚姻生活的随意,不会受到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的限定二婚条文因违背法律法规而失效。

  无效承诺之三:夫妇一共有房屋承诺归儿女全部

  夫妇一共有房屋承诺归儿女全部,实则对孩子的赠予。依据《合同法》的要求,涉及到房产大赠予,以申请办理使用权变动办理手续为标准。因而,若离婚协议书只承诺房产赠与儿女却不立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任何一方后悔均可致儿女日后难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失效承诺之四:限制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身亡后才进行的支配权,遗嘱执行人的承继资质只有由被继承人自身撤销,不可以由别人干预。除非是是被继承人以遗书的方式给予撤销某继承者的承继资质。因此,离婚后时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既违背法律法规,也无现实意义。

  失效承诺之五:约定的儿女扶养费至儿女18岁之后

  照顾儿女是爸妈的法定义务,但该责任有时间限制,即在儿女18岁之前,爸爸妈妈有养育文化教育儿女的责任,在儿女18岁之后,若儿女无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发生,爸爸妈妈的法定义务自即日起消除。

  在儿女18岁之后,爸爸妈妈对孩子的协助归属于自行个人行为,沒有法律法规的命令性牵制。除此之外,依据法律法规,就算是在儿女18岁之内,若爸爸妈妈一方经济发展情况比较有限,日常生活艰难,还可以规定减少扶养费的付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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