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1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8月22日电:离异21个月后,男性因未执行离婚协议书被妻子告到法院。此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了女性诉请。
据统计,29岁的许丽丽和32岁的王强曾是夫妇。2007年6月时,彼此在民政部门报备的中承诺:“一共有储蓄2万余元,离婚之后都各有一万元分配权,男性因为经济发展缘故临时不可以计付,离婚之后一年结清;因女性工作中不稳定,酬劳不高,离婚之后需租房子定居,彼此商议男性每个月给女性300元至女方有工作能力压力才行。”
殊不知协议书签署后,王强却一直沒有给过许丽丽钱。过去了整整的21个月后,2022年3月,许丽丽将王强状告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付款一共有储蓄1万余元和租房子协助款6300元。
开庭审理中,王强辩称,租房子协助款归属于赠予,可以给还可以不给。此外,离婚协议书中的一同储蓄2万余元,事实上全在许丽丽处储放,他基本就没钱。
此前,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原、被告方在民政部门达到的离婚协议书系彼此被告方真正法律行为,协议书对原、被告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彼此应按合同书承诺执行自身的责任。被告方王强觉得给许丽丽租房子协助款属赠予,因彼此签属非赠与协议,反而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故该抗辩原因不予以采纳。与此同时,被告方抗辩无一同储蓄一节,因未提交直接证据,亦不得采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0日内,王强一次性计付许丽丽16300元,如未按宣判特定期内履行合同,按《民事诉讼法》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原文中角色系笔名)(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