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3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方:刘晓,男,30岁,现家庭住址跟上面一样
原、被告方1994年2月认识,于同一年12月办理流程。因夫妻不和,原、被告方决策离异,而且上诉人向法院给予了一份2000年彼此签定的分居协议一份,协议书上说明因为彼此婚姻生活失衡,决策两地分居。限期为一年,即从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两地分居期内彼此承诺禁止行房,并对家中交易、家务活、负债等作了相对的承诺。
被告方辩称:分居协议是在产生家庭纠纷以后撰写,具体并没有执行;原、被告方认识后,经多次触碰方明确恋爱关系,因为被告方企业有分床机遇,经彼此深思熟虑后领到。现原、被告方尽管有分居协议,但以后仍定居在一室,并没有真真正正执行过该份协议书,且在写出分居协议后,被告方与上诉人以及亲人仍一起在外去玩,因而压根不会有夫妻感情不和之情况,因而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
审判結果: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本案后,在2005年9月9日,以(2005)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宣判:
一、驳回申诉上诉人离异的诉请;
二、诉讼费用五十元由上诉人自主担负。
案件异议聚焦点与适用法律剖析:
此案中,我集团公司刑事辩护律师接纳此案被告方刘晓老先生的授权委托,出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此案的热议聚焦点取决于,原、被告方是不是在结婚后存有两地分居个人行为及其两地分居满二年的个人行为。依据《》第三十二条的要求,两地分居满二年是人民法院务必判离的情况,因而,上诉人试图证实原、被告方已两地分居满二年。而原、被告方2000年签署的分居协议是不是执行,是宣判原、被告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参照根据。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尽管原、被告方曾签署过分居协议,但并不意味着早已执行。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也认可尽管签署该分居协议,但以后原、被告方仍居所在共一房间内,因而,分居协议并没有获得推行执行,当然谈不来夫妻关系确已开裂及其适用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立即判离的问题。
根据此案,可以看得出,一切协议书不但要证实早已签署,并且要考虑到是不是必须搜集举证证实已真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