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10:00:00来源:法律常识
问:我姐姐06年8月和她丈夫在街道社区的民政局离婚了,两个人在哪签了,具体内容是资产平均分,房子归男性,闺女归女性养育,男性每个月给500元赡养费。
1、因此专业开一个银行存折每个月掉转来赡养费,可是他只给了前四个月的,之后嫌多,非得这里同意给300,或先给一年300元,之后再给500元,早已3个月沒有给了。听闻有一个观点:假如一方持续1年给一定额度的赡养费,而另一方都没有一切质疑,那即使默许了,之后便是给300了,请问是那样吗?
2、大家想就赡养费的问题提起诉讼,但听人民法院的人说,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签的,因此执行能力不强,请问是否就沒有法律认可呢,不可以做为强大的直接证据吗?减少赡养费的几率大吗?
3、男性说由于犯了不正确企业扣费因此拿不会起赡养费,请问这一点能不能做为减少赡养费的原因?
4、男性明确提出假如上诉得话就需要女性分摊负债,可是合同书中确立写了“无负债”,假如他取出离婚前的负债订单之类的,还能算吗?
答:1、即然早已在离婚协议书里确定了赡养费计付金额,另一方不执行协议书,你们可以提起诉讼需要另一方执行
2、沒有这类观点,离婚协议书早已起效,可以提起诉讼
3、男性规定变动养育要有法律法规上根据,要你们彼此达成共识或法院判决书
4、这一要有直接证据证实的确有结婚前负债存有,如果真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