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0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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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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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介绍
原告齐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并育一子陈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产,2015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因日常生活经常发生矛盾。陈某发现齐某经常与他人微信联系时用词暧昧,齐某于2016年搬离被告的居住地,2017年在出租房内与案外人黄某发生婚外性行为,该婚外性行为被本案证人及被告知悉并进行录像。因此,原告、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对于离婚一事二人均认可,但是因财产及债务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双方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而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婚外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均主张离婚,对婚生子的抚养也有一致的意见,由原告齐某抚养,因齐某抚养婚生子陈某某,故二人名下的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给予陈某拾万元房屋折价款。原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忠诚义务,对被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法院酌定赔偿金为1.5万元。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普法讲堂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被当事人问起,出轨了是否就能净身出户的问题。实际上,在审判中出轨往往只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即能否认定离婚的标准。至于对于财产分割有没有实际影响,还要看具体案件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这就涉及到婚姻法的一个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原《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限于四项:
(1)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即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设了第五条的兜底性条款,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涉及的就是法定过错行为的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原告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搬离被告居所,与婚外异性来往并发生婚外性行为,属于同居关系,造成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走向尽头,给其丈夫即本案被告陈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有权向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实践中,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婚姻危机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往往大部分都是精神损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有过错的,比如有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对于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所以说,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也应该考虑到,夫妻双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较难区分、梳理清楚,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可以量化的,它可以确定到精确的数据。实践中,特别是在有些过错可以转化为经济损失,从而能够分辨夫妻的过错大小,且过错大小差别很大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就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公的现象。
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物质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并按“过失相抵”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以其行为所造成的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
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星琛说法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哟,小殷,这是你儿子吧?长得真可爱,感觉跟你不太像,倒是随孩子妈妈了。」
这本是邻居的一句玩笑话,可殷先生听完后,突然恍惚了一下。
想到前不久他出差提前回家到小区楼下时,发现妻子神神秘秘地上了一辆陌生的车,殷先生突然觉得这句话或许真的不是玩笑。
在慌乱之余他没有「打草惊蛇」,万般纠结后偷偷带着儿子去做了个亲子鉴定。结果令殷先生深受打击:儿子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这是我团队的主任律师曾经办过的案件,男方「喜当爹」后,帮助他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赔偿。
案件的最后,殷先生虽然心情难以平复,但至少得到了应得的离婚赔偿。
好的婚姻,都是经营出来的,如果双方不珍惜缘分还互相伤害,不仅会在彼此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治愈的创伤,而且在离婚时可能会面临离婚损害赔偿。
其实离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离婚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讲《民法典》中的离婚三大经济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
PART 01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若是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者双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必须是单方过错,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赔。
损害赔偿申请人必须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三)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和被告主张离婚损耗赔偿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司法实践中,离婚赔偿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加害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具体的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和后果,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隐私合理确定。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一般也就几万块,很少超过10万。
我经常跟当事人说,与其要离婚损害赔偿,还不如财产方面多争取,一套房子往往几百万几千万,法官也会照顾一下,可能也比离婚损害赔偿更划算。
最后切记,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对第三者主张,但是这并不妨碍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主张其他权益。
比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倾向下,配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PART 02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通俗来讲就是「家务劳动补偿」。
自《民法典》颁布,北京市「家务补偿金」第一案生效,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们」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为自己争取更多财产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离婚经济补偿并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换句话说,不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均能适用。
2)离婚经济补偿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为前提。
3)离婚经济补偿需要主动在离婚时提出,而不能单独提出。
如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由法官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以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裁判。
通过检索近些年的裁判案例可以得知,大部分法院支持的离婚补偿金在1~5万元,个别案例在10万元以上。
当然,单从数额我们无法评判高还是低,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及事实证据情况加以判断。
PART 03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或者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如何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证明难点,而且,很多人并不清楚有这种请求,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被应用的不多。
而且经济帮助的方式是灵活的,并不局限于金钱帮助的形式。经济帮助方式的多元性,也是它区别于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重要特征。
最后总结: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三种制度均发生在离婚时,以金钱作为主要给付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配偶中弱势一方。
但他们之间仍存在较明显的区别:
夫妻间的关系,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或者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那么还是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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