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会有什么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时间:2022-10-27 06:15:07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问题。婚姻家庭中具有多种多样的房产排列组合情形,也为此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

从购房主体看,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包括双方的父母,甚至有好友之间借名买房;从购房时间看,既有婚前购买,也有婚后购买;从房屋来源看,有赠与、继承、动迁、交易;从房屋性质看,有公房承租房、商品房、回迁房、小产权房、宅基地上房屋等。以上的情形也造成了房产分割多种多样的裁判思路。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双方父母还贷款,离婚后该房产如何分割?

知识图解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含出资人父母),另一种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两种不同的登记,最终在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并且由出资人一方或者一方家庭全部承担所有的房款,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后此类财产则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一般认为是双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该出资应作为子女对房屋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

以案说法

2012年6月16日,张某、刘某(作为买受人)与许某(作为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向许某购买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刘某名下。购房款236.8万元中,除贷款75万元外,张某之母杨某支付了其中的147万元,刘某及其父母支付了其中的14.8万元。张某、刘某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刘某母亲为双方偿还贷款金额为11850元,张某母亲为双方偿还贷款金额为4.5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婚前为结婚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张某母亲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刘某与张某结婚登记之前,即使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但张某母亲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张某母亲的出资应作为张某对房屋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双方母亲于婚后为双方代为偿还的部分按揭贷款应为对双方的赠与。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12号

义晨律师分析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等司法解释等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本案是双方婚前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既然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则理论上属于双方子女的个人出资,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并没有共同共有的身份关系(即夫妻关系),则为双方共同投资在婚前买房,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

而在子女结婚后,双方父母自愿为子女房屋代为偿还按揭贷款,因未明确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理论上属于赠与夫妻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此类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义晨律师提示

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一般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涉及对方,除非明确说明赠与准夫妻两人,而房产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并不能当然地说明赠与准夫妻两人。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或者偿还按揭贷款,一般视为对小夫妻两人的赠与,只有在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义晨锦囊

无论是婚前出资购房还是婚后出资购房或者代为偿还房贷,应注重保留相关的出款凭证(如存款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信息),尽量避免大额现金往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对出资问题进行确认。如果涉及父母对子女出资购房,为了以后有争议,父母可以书面的形式给子女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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