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时间:2022-11-01 10:37: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原告陈述

1、2020年1月16日,被告认为原告擅自进行除扁平疣、老年斑、痦子及脸痔等美容项目,属于擅自执业。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94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除扁平疣、老年斑、痦子及脸痔等美容项目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医学意义上的“诊疗活动”,其只是一个美容美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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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消费者张某琳进行除扁平疣、老年斑、痦子及脸痔时并非通过医疗手术;其实质上是一种运用化妆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的生活美容,从而达到对机体形态、皮肤等进行重塑和修复等的医学意义上的诊疗行为。

2、护士夏某丽并非原告员工,而是合作方x公司安排的,祛斑、祛疣的精华液产品也是该公司提供的,原告只是代为收取费用后,又将其大部分费用转给了该公司,消费者只是在原告提供的场所接受的美容服务,所以原告不属于无资质从事医疗行为。

涉案行政处罚适用的罚则错误,即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x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裁量标准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系开展美容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持续经营医疗行为的事实。

本案第三人在2019年8月26日在原告的场所接受的x公司安排的祛疣项目属于一次性完成的服务项目,不存在持续性。若将祛疣服务认定为医疗行为,则被告得出“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上”的结论无任何依据。被告据此做出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也自然而然是错误且失当的。

3、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错误。原告曾于2020年1月7日向被告出具《申请》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表明本案原告仅为消费者张某琳提供接受祛疣服务的场所,真实实施美容服务的是北京曼珠沙华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的夏某丽护士,所以原告才将其中的5万元的服务费用转汇给了该公司,因此原告的经营所得并不是119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在调查中已经查明,但其仍然未将上述5万元的款项予以扣除,而是将119440元都认定为原告的违法所得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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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观点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缺少人文关怀。受疫情影响,多数小微企业都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当此之时,党和国家都把保护小微企业作为头等大事,保护小微企业就是稳就业、保民生。各地政府也纷纷响应党中央号召,从各个方面设置保障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优惠制度和优惠政策。

在这种环境下,执法部门更应该抱有关怀的态度柔性执法。然而,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力度显然过当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三、被告观点

1、 “祛疣”过程为涂抹产品后用刀片刮除,刮除后会有少量出血,该“祛疣”行为是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诊疗行为,原告所称该“祛疣”项目是生活美容,与事实不符。原告的“祛疣”过程为涂抹产品后用刀片刮除,刮除后会有少量出血(具体操作可见两份询问笔录)。此操作并不是无创伤性、非侵入性。

2、2019年10月24日,答辩人接群众举报反映称x路x号“x产后修复”无医美资质开展去扁平疣项目,怀疑非法行医。原告于2020年1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对非法所得认定有异议,并提供转账凭单壹份,显示有伍万元转给其合作方x公司,其认为此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非法所得。答辩人经复核认定非法所得认定清楚。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12345热线转来的举报,当日立案进行调查,在完成询问当事人、现场调查、调取证据后,经过内部合议研究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原告进行处罚事先告知,在听取并复核原告陈述申辩后,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于2020年1月17日做出涉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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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x区x美容中心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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