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33:35来源:法律常识
1993年10月,某村丧偶妇女于雪花(23岁)与同村丧偶男子张国强(28岁),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在一起,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本村干部与群众也将其作为一个家庭来对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张国强经常虐待于雪花,除打骂之外,还曾将其捆绑在一间小屋里,不给饭吃, 不给衣穿。村干部多次找张国强做劝说教育工作,均无济于事。于雪花不堪受虐,于2000年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与张国强离婚。
县法院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于雪花与张国强为事实婚姻关系,判决准予于雪花与张国强离婚。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l)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2)双方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条件;(3)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与姘居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的男女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姘居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暂时同居生活,且不公开以夫妻关系相待。
尽管法律作了结婚必须登记的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还是存在,尤其是在边远、落后地区。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仪式婚制,因而人民群众还错误认为,举行仪式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至于办理结婚登记则无关紧要。第二,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的客观情况,造成了一些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一概不予承认,则会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一概予以承认,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大量出现,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为此,法律对于事实婚姻问题,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
(1)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要看双方在起诉时是否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要看双方在同居时是否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均为非法同居关系。
在本案中,于雪花与张国强于1993年10月(早于1994年2月1日)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且在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因而法院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并判决准予其离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