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婚姻史(律师讲堂婚姻)

时间:2023-04-11 17:06:46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讲堂婚姻史(律师讲堂婚姻)

(一)婚姻制度的原则:一夫一妻制;男尊女卑制。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

1、尊长主婚。尊长拥有对卑幼的主婚权,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男女私自为婚,杖一百。

2、“六礼”程序。周代最初规定聘娶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为历代所沿用。

3、婚姻成立要件。唐律规定,婚书或聘财是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而悔婚者,杖六十”。

4、婚书规定的变化。元朝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订立婚书;明清时期虽然也要求有婚书,但婚书不再是必备的形式要件。

5、强调定婚条件及程序。明朝法律注重定婚条件及程序,但对违法婚姻的处罚有所减轻。

(三)婚姻制度的限制

1、同姓不婚。唐律规定,违者各徒二年;五服内亲属通婚,则以奸罪论。虽非同姓而外姻有服亲属之间长幼通婚,或娶同母异父姊妹等,亦以奸论。2、哀丧不婚。3、良贱不婚。4、严禁娶逃亡女。秦朝以后规定,严禁娶逃亡女为妻妾,包括逃婚者及逃犯。5、严禁娶被监临女。唐朝法律规定,监临官及其有服亲属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明清法律进一步规定,不得娶妻纳妾。6、指腹为婚。明朝法律明确加以禁止。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

1、强制离异

(1)夫家强制离异。自周代以来即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2)法定强制离异

“断离”。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必须离异。

“义绝”。夫妻恩义已绝,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徒一年。其表现有四: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妻母奸淫;妻子殴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丈夫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妻子欲谋害丈夫;夫妻双方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自相杀。

2、非强制离异。唐律有“和离”的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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