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38:29来源:法律常识
第1问:我国还存在事实婚姻吗?
律师解答: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并实施以后,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民法上男女双方只能认定为是同居关系,相互不具备扶养义务,不享受继承权利,直到今天也有很多的家庭继承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事实婚姻。
但是在刑法上,已婚人士如果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仍然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参考案例:(2022)浙1024民初1029号
王女士与张先生1988年4月经朋友介绍后人事,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张先生当时有13岁的孩子张小某,张小某由王女士和张先生抚养成年。
2020年12月张先生因病去世。
王女士与张小某对张先生的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王女士希望能够继承张先生房产四分之三的份额,但张小某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只是同居关系无权继承张先生的财产。
法院院认为,本案系继承、析产纠纷,争议焦点为王女士与张先生是否系夫妻关系,王女士是否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王女士与张先生系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二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至张先生去世,其与王女士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张小某抗辩称二人仅为同居关系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张小某、王女士均系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