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9:24:25来源:法律常识
汪小菲与大S的婚姻随着2021年11月22日两人发布的离婚声明而走到了尽头,本以为从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没想到两人均不是安分的主,频频霸占热搜,惹的两岸网友操碎了心.....
近日汪小菲母亲在直播中提到了两人离婚效力的问题,也引得网友们疑惑纷纷。那么汪和S在中国台湾的离婚协议在内地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3条规定: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第54条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也就是说汪可在国内对S提起离婚诉讼,S亦可在台湾地区起诉离婚。因此S在中国台湾率先提出了离婚诉讼,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台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该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未申请我国法院确认和执行,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汪在大陆仍为已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