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10:0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要求,离婚登记依照审核—审理—核查—备案(颁证)的流程申请办理,详细如下:
1、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的前提是:
(一)民政局具备地域管辖;
(二)规定离异的夫妇两方一起到民政局提交申请;
(三)彼此均具备彻底民事行为;
(四)被告方拥有离婚协议书,合同书中注明两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法律行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
(五)被告方拥有国内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或是我国外派使(领)馆授予的结婚证书;
(六)被告方各递交2张2寸1人最近上半身免冠照;
(七)被告方拥有本标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要求的身份证证件。
2、结婚登记员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应当以下流程开展:
(一)检查本标准第四十八条要求的证件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向被告方讲清破产法有关备案离婚的条件;
(三)了解被告方的离异意向及其对离婚协议书內容的意向;
(四)彼此同意离异且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彼此填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申明人”一栏的签字,务必由申明人们在监誓人眼前进行;
(五)夫妇彼此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合同书夫妇彼此各一份,民政局归档一份。
3、结婚登记员对被告方递交的有效证件、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声明书格式、离婚协议书开展核查,合乎离婚的条件的,填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各自参考本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填好。
4、结婚登记员在进行离婚证书填好后,理应开展用心核查、查验。对打印出或是撰写不正确、有效证件被环境污染或是毁坏的,理应将有效证件损毁解决,再次填好。
5、授予离婚证书,理应在被告方彼此均到场时依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向被告方彼此核查名字、出世日期、离异意向;
(二)告之被告方彼此领到离婚证书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离婚之后与孩子的关联、应负的责任;
(三)印证被告方自己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方领结婚证签字或按指纹识别”一栏中签字;被告方不容易撰写名字的,理应按指纹识别。“被告方领结婚证签字或按指纹识别”一栏不可空缺,不可由别人委托填好、代按指纹识别;
(四)在被告方的结婚证书上加盖条形图章,在其中标明“彼此离异,有效证件无效。××民政局”。销户后的结婚证书退回被告方。
(五)将离婚证书各自授予给离异当时人彼此,向双方公布:获得离婚证书,消除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