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可撤消或更改的原因应怎样掌握?
答:法律条文(二)第九条对被告方协议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可撤消和更改的原因要求为“诈骗、威逼等”,表明其并不仅仅仅限于诈骗和威逼。但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的确有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合同书的地区。因为离异彼此终究有夫妇名份,一同日常生活过一段时间,很有可能还两儿儿女,在签订一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除开单纯的权益决定外,经常会在所难免地含有一些情感要素。因此,法院在确定协议书可撤消或变动时,不可以随便将协议书中一方舍弃关键或绝大多数资产的承诺评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给予撤消或变动;与此同时,针对“趁人之危”的判定也应慎重,不适合将急欲离异的一方在资产上提出的妥协视作另一方趁人之危的不良影响,仅有在一方运用他方得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法定监护人监测不到位等情形下,驱使他方签署显著危害其合法权利的协议书,才可判定为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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