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7:35:16来源:法律常识
面对刑事责任,当事人求助的首要对象是辩护律师,因为能给到当事人最大帮助的,就是辩护律师。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既不懂复杂的法律程序,也不懂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既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也不了解公、检、法在实务中的办案方式,而辩护律师能解决以上专业问题。
二、法律赋予了律师办案资格,比如律师可以会见羁押人员,家属不能;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家属不能;公、检、法各级机关更信任律师,而不是家属。
所以,当事人的权利往往需要通过辩护律师得以实现。
因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律师具有高度的依赖性。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讲述为什么要请辩护律师。
01.
辩护律师的把握与承诺
当事人及家属常常会对辩护律师提出如下问题:
“律师,你对本案有多大把握?”
“律师,你有多大几率争取到无罪/取保候审/不予起诉?”
“律师,我希望你给我一个承诺,这个案件能否做到无罪?”
实际上,辩护律师很难根据家属提供的有限信息对案件的某一个结果得出概率性分析,辩护律师不应该作出不当承诺,法律也禁止辩护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接案初期,信息不对等、信息真实性不确定。
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掌握的信息相对均等。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甲向乙出借100万,有借款合同、有银行流水。乙欠甲100万是事实,双方亲身经历了借款过程,委托人可以将本案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律师,律师可以快速的全案进行把握,得出甲胜诉几率很大的结论。
而在刑事案件中,在律师拿到卷宗之前,当事人一方(包括律师)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等的,尤其绝大多数家属对当事人的行为、经历并不了解,能告诉辩护律师的信息非常有限,且存在很多家属自己的推测。
以某案为例:假设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指控乙骗了甲100万元。那么乙的辩护律师,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乙有无逃跑、失联、肆意挥霍等行为?乙有无虚构事实?甲是不是基于认识错误签订合同?100万资金的流向等等。
而这些与案件结果息息相关的要素,家属无法向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律师自然不可能得出必然无罪或者必然罪轻的结论。
假设辩护律师先去羁押场所会见一次当事人,是否就可以了解清楚全案情节,就可以作出承诺了?
实际上也不足以,因为当事人并不一定对全案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比如当事人以为电子证据已经销毁,实际上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了恢复;当事人是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并不了解或者当事人归案后,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而当事人不知情等。
其次,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能会有隐瞒或者失真。有的当事人戒备心非常强,辩护律师需要逐渐取得他的信任,无法在一个小时的首次会见时间内获取到全部信息;有的当事人会做虚假陈述,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编造的事实“引导”律师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
同时,辩护律师还要考虑到当事人“自我合理化”的心理状态,因为当事人被羁押后心理压力较大,出于求生的本能,当事人会下意识的强化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并在这种心理影响下将各种有利情节组织、串联起来并使其合理化,最终自己说服了自己,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当事人没有欺骗律师的故意,但其相信的故事,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已经存在偏差。
因此,刑事案件侦办初期,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者信息失真的情况。
二、可以改变刑事案件发展方向的因素实在太多。
这一点,在取保候审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取保候审的权力在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取保候审,提出法律意见说服司法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而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的考虑却是不一样的。
比如,甲因散播谣言而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对甲准予取保候审,乙也因散播谣言而涉嫌寻衅滋事罪,但乙散播的谣言中包含了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则公安机关不准予取保候审;甲诈骗他人100万元,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检察院认为没有羁押的必要,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认为甲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取保候审,于是出现两个机关意见不同的情况。
除此以外,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决定的消极因素诸如:案件由上级督办、被害人众多、被害人情绪非常激烈、案件舆论影响大、同案犯众多、同案犯在逃等等;积极因素诸如:疫情期间为保障民营经济对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家放宽取保条件、逮捕率过高、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学生等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会有新增被害人、同案犯归案、发现当事人漏罪等情况发生。
因此,随着流程的推进而发生变化是刑事案件的常见特征。
所以,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可能失真以及案件情节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很难在案件侦办初期对某一结果得出具体概率,也很难得出必然无罪或者罪轻的结论,如果为了获得案件而作出草率的承诺,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应依据已掌握的信息,尽可能全面的告知家属案件流程、风险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家属应当从辩护律师的法律分析、逻辑思维及工作安排等方面判断一个律师是否靠谱,而非执意要求辩护律师给出一个承诺。
02.
辩护律师的作用
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具体流程可参看刑事流程解析)。三个阶段的特点和辩护律师的作用都不同。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首要特征便是前文所述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辩护律师的信息来源主要靠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虽然法律上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已侦查到的主要犯罪事实告知辩护律师,但实务中侦查机关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的情况发生,是不会将掌握的信息告诉律师的。
破案不是一步到位的,侦查机关会搜集证据,寻找突破口,所以会在不同的时段提审当事人,提审内容也不一致,而律师获知信息具有滞后性,所以应尽快的安排律师首次会见,以便尽早获知最新信息,此后有经验的律师会预测侦查机关的提审时机,以便安排后续会见频次。
对辩护律师而言,要根据现有信息对案件进行分析,具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等不关押可能性的,应在刑拘三十日内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或在提请批捕之日起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在继续关押的情况下,要定期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侦查进展。辩护律师在该阶段要向家属重点释明刑事流程,让家属心里有一个预期,还需要坦言律师执业规范,比如律师不能引导当事人作伪证、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不能贿赂司法机关等。
对家属而言,关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与外界是完全失联的,辩护律师是家属和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当事人在关押后一般很难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笔者曾有一次会见关押了两个月才首次见到律师的当事人,刚见面当事人就痛哭流涕,还以为家里都放弃他了,所以家属在侦查阶段应当尽快委托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既要了解案件信息,又要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也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出现乱承认、乱推卸的情况发生。
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工作和作用是:
一、解答家属咨询,释明刑事诉讼流程,告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规范;
二、尽快安排首次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基于已知信息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传递家属的关心等等;
三、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四、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五、定期会见当事人,跟进案件侦办情况。
另外,侦查阶段是家属最难忍受、最痛苦的一个阶段。家中突遭磨难,出于对看守所中亲人的关心,家属会非常着急,巴不得马上了解清楚全案信息,找个大拿律师把人捞出来。今天委托律师,明天就要求立马出效果。只有在当事人确实无罪或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况下,上述要求才有可能实现。对绝大多数确实犯罪的当事人而言,刑事追责流程才刚刚开始。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律师可以拿到全案卷宗,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当事人一方与司法机关对信息的掌握会趋于平等。
检察机关会审查证据,决定是否起诉、用哪个罪名起诉、是否出具《量刑建议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或者实在忙不过来了,也可能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应当出具明确的辩护方案,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将办案经验与大数据相结合预测刑期等,还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殊程序,再争取一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工作和作用是:
一、预约阅卷、领取卷宗、阅卷分析、大数据检索与分析;
二、决定是否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变更指控罪名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
三、决定是否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四、决定是否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
五、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辩护方案,征求意见等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并不是一定要和检察机关沟通案情,笔者曾了解到一个案子,该案的辩护律师每发现一点问题,就向检察机关“汇报”一次,而检察机关就根据律师提供的问题,一点一点补充侦查,直到将整个案子做成铁案。具体的方案可以和辩护律师一起探讨。
关于采用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一定要根据全案证据来决定,多听听律师的建议,无罪辩护并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定罪和量刑的程序是合一模式而不是分离模式,即定罪、量刑一并审理,假设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而辩护律师先做无罪辩护,再“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人构罪,其还具有自首情节”,又去谈论罪轻的情节,实际上是与之前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冲突的,这也是中国刑事辩护的一种困境下诞生的“骑墙式”辩护。
若是彻底的无罪辩护,则必然忽略对罪轻的辩护,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又非得硬着头皮做无罪辩护,一来刻意拔高家属和当事人的期待值,二来没争取到应得的罪轻情节,三来还可能惹了司法机关使其在合法区间内加重处罚。
不可否认的是,一旦辩护律师拿出无罪辩护方案来,家属和当事人十有八九会非常满意,认为该辩护律师非常“合胃口”,实际上最终的司法后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不是辩护律师承担,如果一个律师为了下阶段的成功委托而刻意的投其所好,明知不能无罪而非要做无罪辩护,则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
#审判阶段#
进入审判阶段,最重要的就是庭审辩护,但中国的庭审辩护不一定像欧美电影或香港电影那般慷慨激昂。在欧美法系中,法官不负责定罪,只负责量刑,定罪由各种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
因此慷慨激昂的演讲、丰富的表现方式更容易说服陪审团。
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定罪、量刑均由法官决定,法官对整个庭审具有主导权,是一种以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式审判。法官既然是专业人士,自然更希望听到精准、干练的专业发言,反感辩护律师煽动听众情绪或者絮絮叨叨。
所以在我国的庭审中,非大案、要案,轻易不会出现像电影那般激烈的交锋。
司法资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稀缺资源,以深圳为例,一个法庭一下午可以开三、四十件简易流程刑事案件的庭,平均十分钟一件,若辩护律师在庭上长篇大论,法官也许不会说什么,但内心一定反感极了。
在普通程序中,辩护律师可以仔细地去陈述,但要避免重复和赘述。其实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法官都更喜欢听到精准、干练、专业的辩护,需要补充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的辩护词呈交给法官。
在审判阶段,律师主要工作和作用是:
一、再阅一次卷宗,看看检察机关有无新增或遗漏的卷宗,同时领取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若有);
二、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提前和法官进行沟通,提前将案件重点和部分辩护意见先行传达,以及了解法官对本案的看法;
三、提前拟定《辩护词》,决定是否制作《思维导图》、《参考案例》、《人物关系图》等辅庭材料;
四、参加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质证、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等等(若有);
五、参与庭审,庭上辩护;
六、不论庭前或是庭后都需要辩护律师跟进流程进度,了解庭审时间、判决情况、领取裁判文书等;
七、会见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告知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确定是否上诉等。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对一审判决不服,一定可以上诉去打二审,但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若对二审判决还是不服,则不可以继续上诉,只能通过救济程序申请再审,但是否决定再次审理此案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一个案件没有新证据、新理由足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的,司法机关不会同意再审。
03.
对辩护律师的评价
除了上述所列的律师主要工作以外,其实还有非常多繁琐的工作,但当事人和家属往往更关注案件的“结果”。
取保候审了,律师好样的;
不予起诉了,律师好样的;
无罪判决了,律师好样的。
反之,当没有一个“好结果”时,家属则会细细回顾,我到底请律师来干嘛?或者开始分析,之所以没有“好结果”,是律师哪里出了问题?
若说渴求“好结果”是人之常情,但认为“好结果”是必然的,是必须争取到的,那笔者不建议你来找辩护律师,他可能满足不了这种要求,可以考虑找找菩萨。
所谓“好结果”除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无罪,还应当包含“正确的结果”,即程序合法与判决合法。当事人和家属必须要有预期,若确实犯了罪,则应当承担惩罚,只不过需要辩护律师防止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或判决畸重、轻罪变重罪等判决违法的情况发生。
若辩护律师将轻罪辩护成重罪,无罪辩护成有罪,导致其结果不正确,或者隐瞒案件事实、跟丢了案件、亦或是违背当事人本意替当事人作出决定,则该名律师是不合格的。
正确评价辩护律师的工作,要结合家属在遇到疑惑时律师有无耐心解答、有无及时跟进案件进度、有无详细解读辩护方案等等发生在“过程”中的工作。假设一名辩护律师先与在押当事人多次会见,然后向家属反馈会见情况并分析案情,再搜集证据、进行大数据检索与分析,结合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拟定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提交给公安机关并与主办民警沟通案情,最后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同案犯在逃,为防止毁灭证据、串供等情况发生,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下,家属责怪辩护律师不尽责、不专业、不完美,那对辩护律师来说,也是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对任何人的评价,都要全面。对律师的评价,不能忽视了律师在“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司法机关的审判,无外乎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程序和结果同样重要。
因为,真正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看完本文,希望读者能对辩护律师的作用和局限性更为了解,遭逢刑事风险时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同时,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细致的工作,具体案情还是要和律师有针对性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