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帮信罪做的多的律师事务所,抢劫 诈骗

时间:2022-09-22 02:33:10来源:法律常识



“正好他说的这个嫌疑人

收卡的人正是我们一个诈骗案

要找的嫌疑人

为我们诈骗案

提供了突破”


意外线索

2021年6月24日凌晨,孔女士到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报警,说自己的车被人抢了。


据孔女士描述,事发时她正在车里找东西,一男子突然拽开车门威胁她交出车钥匙,并让她移动到副驾驶位。


还好,孔女士趁男子不注意之时,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逃离险境。该男子也迅速开车离开了现场。


真有这么巧!一起抢劫案和另一桩诈骗案有意外联系……


经查,该男子抢走车后也不对车子进行掩盖,而是光明正大地开着车从衡水一路逃窜,之后又返回了衡水。

历经16个小时,警方将嫌疑人张磊(化名)抓获归案。经讯问,张磊交代,曾找人办了几张银行卡,卖给了名为詹光波(化名)的男子。


巧合的是,这起抢劫案和另一桩诈骗案有所关联。警方当时正在侦办的一起电信诈骗案的主要嫌疑人也叫詹光波。


108万元打了水漂

一个多月前,桃城分局接到报警,李女士称自己遭遇了诈骗,而詹光波正是这起诈骗案的主要嫌疑人。


经李女士描述,她通过一家婚恋交友网站认识了名为李成鸿(化名)的男子。李成鸿每天都对李女士嘘寒问暖,关怀备至,于是两人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一天,李成鸿说自己手里有个投资软件,只要李女士投些钱,他就可以帮她赚些外快。


这个提议最初并没有让李女士心动,然而几天后,李成鸿以业务繁忙为借口,把自己在该投资平台上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发给了李女士,让李女士有空的时候帮他打理一下。


登上平台的李女士看到账号确实挣钱了,她就尝试性地注册了一个账号并投入了1万元。没想到,这笔投资很快就打了水漂。


真有这么巧!一起抢劫案和另一桩诈骗案有意外联系……


李成鸿说这个平台可赚可赔,只有在他的操控下才能赚钱。


后来,李女士就按照李成鸿的要求又投入了5万元。


没想到,仅仅几分钟,李女士账户里的金额就变成了65000元,这个平台果真能挣钱,这使李女士非常欣喜。


自此,李女士对李成鸿深信不疑。后来,李女士又往平台投了些钱,很快,她的账户余额就达到了130万元,她决定立刻提现,可怎么也取不出钱。


投资平台客服告诉李女士,她投入的钱和在平台挣的钱共130万,都被冻结了,需要交一部分的保证金来解冻。李女士便陆陆续续往投资平台充值保证金,但始终无法提现。


据李女士描述,她总共往平台里投了108万元。结果钱没取出来,李成鸿也联系不上了,李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真有这么巧!一起抢劫案和另一桩诈骗案有意外联系……


公司一个半月入账3亿多元

经查,李女士投入的108万中有80多万转到了陕西西安小多派(众包)科技有限公司里,公司负责人叫王华(化名)。


该公司员工称公司主要做代发工资之类的业务,然而仅一个半月的时间,该公司交易流水就达到6万条,入账3亿多,出账3亿多,着实令人惊讶。


调查显示,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曾给这家公司转账的个人账户多达601个,这些账户大部分都是涉及电信诈骗的账户,关联全国案件约2000起,该公司账户里的钱绝大部分都是涉案资金。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多派公司的真正负责人并非王华,而是一个叫郭鸿兵(化名)的男子。不法分子诈骗来的3亿多元赃款从这家公司的账户转移到了另外18个银行账户里,而郭鸿兵个人从中获得的返点就高达270多万元。


于是,民警决定先抓捕郭鸿兵和王华两人。据郭鸿兵交代,他们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一些境外的赌博网站或者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团伙提供洗钱服务。


真有这么巧!一起抢劫案和另一桩诈骗案有意外联系……


郭鸿兵跟王华负责利用云分账平台洗钱,另有牟大武(化名)、王天明(化名)、游立伟(化名)三名嫌疑人负责联系诈骗团伙以及收购银行卡等工作。


据这三名嫌疑人交代,他们收购的银行卡大部分都由詹光波提供,也就是抢劫案嫌疑人张磊提到的那名收购银行卡的人。


连续两个月,警方一共抓获嫌疑人20人,扣押手机30余部,涉及空壳公司45个,银行账户2000余个,涉案资金高达3亿多元。目前案件侦查正在进一步进行当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将自己银行卡变卖或者将自己注册的公司经营手续变卖的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定性?有可能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A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信诈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自己公司的经营手续变卖,这就属于一种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如果这种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那么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Q2:

本案中,郭鸿兵的洗钱公司的相关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


A2: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转移,如果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次数达到10次以上,这就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为人成立公司就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不认定单位犯罪。同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信诈骗,仍收购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行为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最终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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