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8:49:4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四川雅安,女子小冷失恋后,感觉生无可恋,为寻求安慰,她一通电话,约上四个闺蜜一起去吃饭喝酒。
饭桌上,一心求醉的小冷,不停地给自己灌酒,她很快便醉了,醉酒后的小冷逐渐失态,又哭又笑,还大声叫喊,请求上天赐予她一个“渣男”。
四名闺蜜见状,一起合计后,决定给女子小冷安排一下,安慰安慰她受伤的心灵,便叫来了男子雷某。
自以为“天上掉馅饼”的雷某,没有想到竟然有如此“好事”,他十分积极,当晚,他将醉得不省人事的女子小冷,带到了某酒店发生关系,还录下了不雅视频,发给朋友男子郑某等人。
男子郑某见后,提出也要参与,得到了雷某的同意,随后,男子郑某也对女子小冷实施了侵犯。
第二天早上,女子小冷清醒后,发现了自己身体的异样,便打电话询问闺蜜,得知了一切,遂报警。
男子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案的全部经过,随后,男子雷某、郑某,以及小冷的四个闺蜜,全部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最后,以上六人,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了刑罚。其中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小冷的四个闺蜜,分别被判处了缓刑。(案例来源,四川雅安雨城区人民法院。)
真是“中国好闺蜜”,这种事都能安排,最后却把自己安排进了看守所。
男子郑某,自以为遇上了好事,其实是毒药,图一时之欢,用终身买单,把自己整进了监狱,还留下了一辈子都洗不掉的犯罪记录污点。
男子雷某,自以为“天上掉馅饼”的事,却没想到其实是“陷阱”,不仅要坐牢,还得背上一生的污点。
只不过,男子雷某,“好事”不忘朋友,拉上哥们一起,也足以称得上“中国好哥们”了。
下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起来看看他们的“罪与罚”。
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强奸犯罪的形态有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利用女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该规定的“采取其他手段”,依法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趁女子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认为构成强奸犯罪。
本案中,女子小冷醉酒后,不省人事,意识不清,对男子雷某和郑某的性侵行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根据刑法规定,违背了她的性自主意志,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女性的一种特殊保护。
因此,即使女子小冷没有反抗,根据刑法,男子雷某、郑某也构成强奸罪。
女性,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男性,但并不是说,女性就一定不会构成强奸罪。
在共同犯罪中,女性能够起帮助、教唆等辅助作用,成为男性犯罪的共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女子小冷的四个闺蜜,喊来男子雷某,趁女子小冷醉酒之际,对其进行性侵,她们便一起成为了男子雷某强奸犯罪的共犯,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存在强奸犯罪中的加重处罚的情形,即“轮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男子雷某和郑某,二人共同对女子小冷实施奸淫,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构成以上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而女子小冷的四个闺蜜,对轮奸行为不知情,没有参与,因而其不构成轮奸犯罪的共犯。
她们四人,与男子雷某、郑某的犯罪行为,是存在区别的。故而量刑上差别也很大。
另外,本案中,男子雷某和郑某,由于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隐私权,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男子雷某未经女子小冷同意,偷拍其不雅视频,并发送给他人观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女子小冷有权要求男子雷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根据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本案中,女子小冷如果没有报警,可能不会知道男子雷某拍下了其不雅视频,后续隐患极大。
一方面,如果任由不雅视频传播,将对其声誉造成严重伤害,社会评价大大降低。
另外一个方面,由于男子雷某手里掌握有女子小冷的不雅视频,其后续可能以此胁迫、控制她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或者敲诈勒索其钱财。总而言之,是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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