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0-02 23:28:06来源:法律常识

2017-12-27 17:5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张冰 通讯员 楼春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1月起施行 工伤保险告别“空窗期”

景宁社保待遇 “刷脸”年审。 李肃人 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12月27日,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对《条例》的立法目的、成果、意义以及下一步工作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据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我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形成“覆盖所有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近年来,我们出台了一系列工伤保险工作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各地各部门执行尺度有所差异,导致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集中的险种,相关案件每年多达数百起。”该负责人说,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条例》填补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在我省操作层面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并正式进入法治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条例》要解决的,就是工伤保险领域目前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1月起施行 工伤保险告别“空窗期”

网络资料图

该负责人举例说,一方面,《条例》回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迫切的呼声,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不仅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做到应保尽保,“附则”还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条例》让工伤参保告别“空窗期”,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让用人单位可以每周7(天)×24(小时)即时申报(受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最大限度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且工伤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更加可靠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条例》通篇40条内容,其中‘工伤保险待遇’一章就占了15条。既归纳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现行待遇标准,又规定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限增加5年’等更高的待遇标准,还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还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更关注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庭的长期生活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2014年至2016年,我省工伤发生率从11.92‰降至8.02‰,每年发生工伤人数从 21.77 万人降至15.08万人。针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此前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短板,《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和工作重点,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使用方法,工伤职工的康复待遇也得到明确。

据了解,人社部工伤司日前到我省进行专题调研,认为浙江虽不是首个为工伤保险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但《条例》在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在全国率先解决了一批不同群体保障力度不一、权利义务界限不清、部分待遇标准不明等问题。例如,职工突发疾病是否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如何做好《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衔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我省将按照“从优从新”的基本原则,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待遇保障方面,《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条例》实施后领取工伤待遇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时,该负责人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搭建工作平台并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确保《条例》如期顺利施行,为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事业的信息化、法治化打下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添砖加瓦。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力争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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