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11:00:04来源:法律常识
好离好散,协议离婚。彼此签订房子小汽车归男性全部,女性获赔偿135万余元的协议书。可是,王先生却在缴纳了20万余元后找个理由违约,称签订时存有重大误解,压根不用再付款一切赔偿款。因此,汪女性诉至人民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王先生付款汪女性11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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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汪女性于上年1月在民政部门系统软件理了离婚。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承诺,备案在王先生户下的商住楼一套、小汽车一辆归王先生全部,但因于大半年内赔偿汪女性135万余元。彼此分手之后,王先生按承诺,依次四次根据银行转账向汪女性缴纳了20万余元。因为还有115多万元沒有付款,汪女性多次追款却屡次未果,迫不得已,汪女性将王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宣判执行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明确的计付责任,由王先生付款托欠的赔偿款115万余元。
可是,王先生却果断不愿付款。他在法庭上阐述,说离婚协议书所得的的房子是自已的结婚前财产,因为离异时认为是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造成了重大误解,因此在协议书中开展了切分。此外,在离婚之后,早已多次付款给汪女性货款,因而,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早已全额的付款,故不会有此外的结算账款。更何况,彼此在离婚之后,因为汪女性没房可居,因此以自身的为名于北京为其租房子给予她定居,并由自身向房主付款租金等2.9余万元。
人民法院觉得,离婚协议书中,被告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此案中,彼此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系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具备法律认可。王先生却称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有重大误解,沒有客观事实根据,无法采纳,王先生理当按约执行计付货款责任。此外,王先生称付款房主的租房费用2.9余万元,应在系争账款中给予抵冲的认为,因沒有给予证明说明彼此从此账款抵税系争账款达到过满意,此辩称建议,不予以采取。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