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1:00:07来源:法律常识
有的被告方离异全过程是痛楚和难熬的,在不断拉剧式的讲价环节中,可以造成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书,被告方最后会根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
最先应当注重,在民政部门报备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除非是被告方在以后的時间另有承诺。即然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备案以前所形成的离婚协议书当然也具有了起效标准。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承诺,以民政部门报备的合同书中的承诺为标准;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承诺沒有牵涉到而以前的离婚协议书有完整的可使用的主要叙述,应当说该承诺为合理,对彼此具备约束。若办离婚证备案中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涉及到,而以前的多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有分歧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