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6:59:59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上诉人卢某(女)与张某(男)于1998年完婚,同一年生儿子王云某,2006年7月28日彼此离异。彼此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承诺“房子1-3层产权年限归孩子王云某全部。房子男性定居里边一直门店,二楼一套房子;女性定居外边一直门店,三楼一套房子。女性卢某具有永久性居留权……”但此后,该房子一直未办理产权年限初始备案及产权年限出让办理手续,因上诉人与张某在离婚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层面产生纠纷案件,上诉人卢某遂以孩子王云某为被告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要求撤消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予条文。
剖析
此案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赠予承诺是不是可以撤消?从《合同法》的要求看来是可以撤消的,但此案中的赠予条文是离婚后协议书相关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项內容,该赠予个人行为有别于纯粹的民事法律赠与协议,系卢某与张某以协议离婚为目标而签订的,现卢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因彼此对儿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达成一致处理决定而得到消除,且离婚协议书的其它內容已获得一部分执行,卢某却独立对离婚协议书中相关房子的处理条文开展后悔,其个人行为既违背了诚实守信标准,亦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相关“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彼此具备法律认可”要求,因此驳回申诉上诉人的撤消赠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