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上诉人钱春生应被告方姚国民党、李淑荣的邀约,到其上海市回过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中,工作期内,二被告方以企业出货量大,周转资金艰难,规定上诉人钱春生贷款为其垫款运输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彼此清算,上诉人钱春生总共为被告方垫款运输费11.46万余元,并由被告方姚国民党于当天立过借条一张,贷款利息按一分测算,于2006年春节前结清。殊不知,被告方迄今未偿还上诉人贷款。被告方姚国民党与被告方李淑荣于2001年12月16日结婚登记,2006年5月8日因夫妇感情不合离异,彼此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承诺:姚国民党所借款春生现钱由姚国民党自己承担,李淑荣前后左右不压力一切义务。
剖析
被告方姚国民党、李淑荣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向上诉人钱春生贷款用以两被告方一起运营的物流公司业务流程支出,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此笔负债由被告方姚国民党承担还款,不符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依规不可以抵抗债务人,遂依规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