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12:59:59来源:法律常识
离异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看来,它归属于彼此个人行为、真实身份个人行为,并且是非常典型的要式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法律尽管正常情况下要求了法律行为可以附标准,可是依民法学理的通说,离异个人行为应归属于不能附标准的法律行为。
离异这类法律行为依其特性归属于务必及时的产生明确的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异个人行为不允许处在一种法律效力极为不稳定、不确定性的情况。应附标准促使本应建立的夫妇的法律行为越来越没法建立,这不但违反了离异的法规特性,并且促使另一半彼此本人的影响力没法稳定。因而,离异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标准。例如被告方彼此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离婚之后一方不可二婚或是不可与特殊第三人完婚等。
假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带条件,做为允许离异的额外条文或是必要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应指出该协议离婚个人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告之被告方撤销所额外的标准,不然,理应评定彼此未达到离婚协议书,不予以审理其离异要求。
【有关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被告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结婚登记机关单位不得审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书的;
(二)归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是限定民事行为人的;
(三)其登记结婚并不是在中国大陆申请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