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签订离婚协议无效案

时间:2022-05-18 10:00:04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老公看不惯老婆得病,为达离异目地,与患神经病的老婆签署离婚协议书。父亲以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将姑爷状告法院。江西遂川县法院判决了这起离婚协议书纠纷案件一案,一审判决蔡某与龙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失效。

  蔡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成夫妇。结婚后夫妻关系良好,但从2007年8月始,蔡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一些异常,夫妻之间因此发生争执并常常产生争执。2009年6月19日,蔡某生病出门,经亲人送到大医院医治后确诊为精神分裂。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蔡某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天领到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蔡某被送往吉安第三人民医院医治,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2009年11月5日以明显功效康复。2010年2月24日,吉安县精神医学亲子鉴定中心做出评定,觉得蔡某离异时处在精神分裂病发期,无民事行为。以后,蔡某的爸爸以法定监护人的真实身份,向法院起诉规定宣判龙某与蔡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失效。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上诉人规定宣布该《离婚协议书》失效的诉请,合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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