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时间:2022-05-18 13:00:09来源:法律常识

  伴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发展,婚姻自由的意识已深得人心,婚姻自由决不但代表着完婚随意,离异随意也是其必然选择。而充分体现离异随意的当属彼此同意离异,或是称之为备案离异。充分体现自行协议离婚的属于离婚协议书。因而,离婚协议书是同意离异在法律法规上的反映,换句话说是了解备案离异机制的先决条件和基本。而现实生活中针对离婚协议书的特性及法律效力有不一样的了解,造成适用法律上的艰难。小编从而而发,依现行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法律条文为根据,对离婚协议书的特性和法律效力说点念头。

  一、离婚协议书的特性

  参考《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是彼此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法律行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合同或建议。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书的书面通知,《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要求,离婚协议书理应写明彼此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法律行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彼此被告方一同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必需原材料,因而,在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上离婚协议书。对于此事,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要求的民事合同书可以采书面通知、口头上方式和其它方式相差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通知来讲,《合同法》第11条要求“书面通知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报文(包含电文、电传、发传真、物流信息管理和电子邮箱)等可以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方式”。但针对离婚协议书来讲,书面通知应只指离婚协议书,不可包含信函,更不可包含数据信息报文,尤其是物流信息管理和电子邮箱。这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备案离婚了的必不可少法律文件,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必须对于此事开展核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书有形化且合乎方式和主要内容的需要为标准,而离婚协议书则符合实际这种规定,当然变成在我国法上的挑选。从离婚协议书的內容上看,包含三项具体内容,即自行离异、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在其中自行离异即彼此自行取消夫妻关系;孩子抚养权涉及到被告方一方履行孩子抚养权,另一方付款赡养费,包含儿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花费。还包含未养育儿女一方探视权履行及保证等內容;资产及负债解决则主要包含夫妻感情续存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切分,共同债务怎样偿还等。依据上述三项具体内容上看,离婚协议书的特性该是一种混和合同书的特性,在其中有关自行离异和孩子抚养权的內容归属于夫妇人身关系的特性,而资产及负债解决则归属于婚后财产关联的特性。这二种关联在法律法规特性上父属公平行为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有关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有二种见解,一种觉得离婚协议书经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对应办理手续后起效,或是更实际说自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授予《离婚证》之日起起效;另一种见解则觉得,离婚协议书自彼此签署之日起起效。小编觉得这2种看法都以偏概全。第一种见解沒有现行法上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要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一定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确认彼此的确是同意并对儿女和资产问题已经有恰当解决时,发送给离婚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虽然将离婚协议做为向备案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必需原材料,且该规章第13条要求对离婚协议书开展核查并了解,但这种要求均沒有立即要求离婚协议书需经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对应的办理手续或是自自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授予《离婚证》之日起起效。此为辩驳原因一。辩驳原因二是,依据《婚姻法》表述(二)第8条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因执行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法院理应审理。”换句话说针对离婚协议书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依当然解释法,对彼此具备国家法律约束,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条文自然在被告方间产生法律认可不容置辩。此外,该表述第9条要求:“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院理应审理。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即对离婚协议书中离婚财产分割条文的变动或是撤消作了要求。从而可以那样说,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民商合同书沒有差别,在适用法律也并无二致。独特性很有可能关键反映在该表述第25条,即“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解决的,债务人仍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认为支配权。一方就一同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后,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认为追索的,法院理应适用。”辩驳原因三是,依据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并参考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理实践活动,针对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的结算及探视权的履行等內容也是以本人的承诺为起效的标准,并不因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准许为起效标准。第二种见解则迈向了另一个极端化。以上据述,该认为有关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条文自彼此签署之日起起效的思想观点有现行法的根据,毫无疑问是合理的。可是针对自行协议离婚的协议仅有被告方自行尚不可以产生法律认可,仅有待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发送给登记证书之日起方可产生法律认可。综上所述,除非是被告方在离婚协议书经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对应办理手续后起效,或是自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授予《离婚证》之日起起效,则离婚协议书自以上承诺造就方能产生法律认可外,假如离婚协议书的被告方沒有承诺或是承诺未知,则离婚协议书中的自行离异条文自获得离婚证书之日起起效,而有关孩子抚养权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则在被告方法律行为一致时即行起效,不因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对应办理手续,或是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授予《离婚证》为起效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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